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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均金:互联网金融进一步规范时机已到

李伊琳

2015年03月13日08:27    来源:光明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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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王均金提出,互联网金融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应尽快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其组织形式、准入资格、经营模式、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等进行规范。进一步提高前瞻能力,在现有法规、制度基础上,对其进行动态修订、补充与完善,弥补现有监管制度在覆盖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空白;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则和国家标准的制定,互联网涉及的技术环节较多,对于互联网金融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应尽快提上日程。

  本报记者 李伊琳 上海报道

  “尽管互联网金融目前还不足以构成即时巨大的系统性风险,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可能间接传导影响到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由此也会形成实质性的冲击。为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必须规范。”全国人大代表、均瑶集团董事长王均金认为。

  均瑶集团是上海华瑞银行的主要发起机构之一。由此,王均金在本届两会期间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做了调研,针对时下一些P2P运作者携款“跑路”的症结做了一番梳理。在此基础上,针对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江湖,监管机构如何建设更有效的制度,起草了一份议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建议》。

  P2P“跑路症结”形成

  现任均瑶集团董事长的王均金,兼任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市世界外国语小学、中学董事长。

  在王均金看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与创新,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监管部门的宽容与善意。互联网金融既是金融行业的创新和发展,也是对传统金融的重要补充,其零距离、低成本、参与的民主性和自由度等特点,决定了互联网金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创造力。

  近两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已经形成六大较为清晰的架构,分别为P2P贷款、第三方支付、小贷公司、众筹融资、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互联网货币,并以此主脉络为发展方向。

  但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也开始陆续暴露。王均金指出,从这些风险事件可以看出,既有带着不良目的恶意诈骗、卷款跑路的行为,也有由于技术、专业能力和资本的不足,造成经营困难从而卷款跑路。

  但不管出于何种目的,“跑路”现象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给社会稳定带来诸多问题,也同时给这个新兴的行业带来信用危机。

  2014年9月,上海华瑞银行正式获批筹建,根据春节后上海银监局公布的信息,这家注册资本30亿元的民营银行,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和票据等业务,暂时未见互联网金融方面的业务。银监局还建议,其未来的经营方向,应以主要服务区内小微企业和社会大众为己任,为探索民营银行经营管理模式作出贡献。

  资金安全“全覆盖”监管

  王均金此份议案还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出现的危机,给实体金融带来的冲击,以及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相互竞争、相互依存的逻辑关系。同时,传统金融业监管的严格性与互联网金融疯长的自由性,存在显性冲突。

  王均金认为,对于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苗头和隐患,应坚决划出“红线”,列出“负面清单”。

  他举例称,比如,P2P行业未来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明确其不能做资金池,P2P平台不能通过与投资者签协议,先把钱圈进来后再找借款项目,因为这样就等同于银行中介,是绝对不能碰的红线之一。

  王均金提出的监管思路,看起来比目前暂行的规范要严格得多。他认为,互联网金融应尽快明确网络融资纳入社会融资总量、虚拟货币纳入金融监管范畴,余额宝等货币投资的银行存款纳入存款准备金管理,网络融资平台纳入央行反洗钱监管等,为互联网金融规范和有序发展提供依据。

  “虽然也有审慎经营、恪尽职守的信誉平台,确实为我国盘活金融存量、普惠大众做出了贡献。但是宏观背景和行业变化产生的巨大市场风险,让相对弱小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难以持续抵抗风险。”王均金从互联网金融行业角度观之,认为这一领域进一步的规范时机已到。对此,他从多个角度提出了监管制度的创新建议。

  首先便是完善监管规则。从资金安全考虑,不做资金池、不做虚假项目、不自融、不担保,并引入完全独立毫无关联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资金监管。

  在这个环节,他提出了“全覆盖”监管模式。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市场准入监管。王均金认为应提高互联网平台准入门槛,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批。审核要点包括:金融机构存在的必要性和生存能力等,从企业运营资金、系统安全技术上严格把关。

  二是市场运作过程监管,即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流动性监管,主要包括业务范围、流动性、资产质量、市场风险等监督;同时,通过第三方机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监管,控制资金的流程,防范平台在资金交易过程中的不规则,杜绝平台的监守自盗。

  其三,是市场退出的事后监管,对违规操作和濒临破产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实施市场退出处理。

  设立国家标准“风险准备金”

  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这不仅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而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涌现,但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市场也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王均金提出,互联网金融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应尽快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其组织形式、准入资格、经营模式、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等进行规范。进一步提高前瞻能力,在现有法规、制度基础上,对其进行动态修订、补充与完善,弥补现有监管制度在覆盖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空白;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则和国家标准的制定,互联网涉及的技术环节较多,对于互联网金融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应尽快提上日程。除了要立法新政,还要修改或者废除一些有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陈旧法律条款,政府部门应做好适当的监管,做到有法可寻、有法可依,使互联网金融会茁壮成长。

  同时,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在省会城市组建互联网金融协会。他建议:“由国务院牵头批准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相关部门联合在省会城市组建互联网金融协会。”

  还要设置实质性的风控措施,建立企业风控系统与线下审核双保险机制。准备相应的“风险准备金”运行措施。即从每笔借款中计提一定比例(一般为2%-3%)作为风险准备金。出现坏账,则先用平台准备的风险准备金垫付,再去催收。若坏账高于风险准备金时,则会暂停垫付。因此,在投资人没有抵押物做保障时,只依靠风险准备金作为本息保障的承诺也隐藏一定的风险。

  此外,加强与第三方资金支付合作,学习国外先进运营体系和管理方法。完善数据使用的管理,并进行相关立法,构建适应未来互联网世界、满足互联网金融要求的数据信息市场。(编辑马春园 李伊琳)

(责编:杨曦、夏晓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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