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管理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值增值

社会保障基金更有保障了(政策解读)

解读人: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采访人:本报记者 张 璁

2016年03月29日06:18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公布,《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障基金如何保值增值?哪些措施确保基金安全?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应对老龄化,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需强化

  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决策,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2000年8月,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16年来,通过财政拨款、国有资本划转等方式不断充实基金,加上投资收益,截至2015年12月底,基金规模已达15085.92亿元。

  目前,我国已处于人口老龄化阶段,2014年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12亿,占总人口比为15.5%;65周岁及以上人口1.38亿,占总人口比为10.1%。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剧,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保障基金安全的任务越来越重,迫切需要强化对基金投资运营的管理和监督。为了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制定《条例》,对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运营、监督等环节作出进一步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社会保障基金不是社会保险基金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条例》规定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不是一个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在投资运营上,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由于短期内暂不发生支出,更适宜开展中长期投资。

  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而建立的,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构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公民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当期发放。因此,对社会保险基金来说,对投资风险的控制要求更高,投资范围较窄,投资运营活动限定条件更多。国务院2015年8月印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作了规范。

  社会保障基金年均投资收益率为8.82%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情况,特别是基金的规模和收益情况,是大家最关注的问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保民生的重要资金来源,基金的管理运营情况,直接关系到基金能否守住安全“红线”,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在多年的管理运营实践中,在资产配置、投资运营、风险控制、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都积累了许多经验,成果显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自2000年设立以来,发展很快,运营稳健,管理严格,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较好地实现了保值增值,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了保民生的实力,为进一步充实我国社会保障资金,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已由设立时的200亿元发展到15085.92亿元,累计投资收益额为7133.34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为8.82%,超过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6.47个百分点。可以预见,随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作用也会不断增强,必将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块“压舱石”。

  多措确保基金安全

  《条例》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按照审慎稳健、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规定了多项措施:一是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种类和比例,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基金,合理配置经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二是完善基金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定期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从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中选聘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有关合同报国务院财政部门等备案。三是强化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管理,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并对其进行考评,同时明确了投资管理人审慎投资、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的法定职责和禁止行为。

  基金运营情况须向社会公开

  《条例》设专章对基金的监管作了规定:一是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依法移送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处理。二是加强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规定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三是强化对基金的审计,规定审计署每年对基金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四是完善基金公开制度,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每年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责编:袁勃、刘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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