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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15年中央决算审查结果的报告

2016年07月03日08:54 |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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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7月2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15年中央决算审查结果的报告

——2016年6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廖晓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听取了财政部《关于2015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和审计署《关于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对中央决算草案和决算报告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2015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9267亿元,完成预算的100.1%,增长7.1%,加上调入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000亿元,收入总量为70267亿元;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80640亿元,完成预算的99.0%,增长8.4%,加上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827亿元,支出总量为81467亿元;收支总量相抵,中央财政赤字11200亿元,与预算持平。2015年末中央财政国余额106599.59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111908.35亿元限额之内。

  2015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4118亿元,完成预算的94.4%,增长5.3%,加上地方上解收入6亿元和2014年结转收入656亿元,收入总量为4780亿元;中央政府性基金支出4363亿元,完成预算的85.8%,增长7.6%,结转下年继续使用250亿元,按规定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98亿元,结余69亿元。

  2015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613亿元,完成预算的104.1%,增长14.3%,加上2014年结转收入144亿元,收入总量为1757亿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362亿元,完成预算的80.4%,下降4.0%,结转下年支出395亿元。

  2015年中央决算草案与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查批准的2015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比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加33.2亿元、支出减少90.3亿元,增收减支合计123.5亿元,全部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增加12.3亿元、支出增加7亿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与执行数基本一致,支出增加2.9亿元。以上变动属于决算调整期的正常变动,决算报告中已经做了说明。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5年中央决算草案反映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国务院及其财政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有关决议要求,认真贯彻实施预算法,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有序推进财税改革,财政收入稳定增长,财政支出保障重点需要,较好地完成了全国人大批准的2015年中央预算。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2015年中央决算(草案)》。

  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5年中央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也反映出预算执行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是:政府性基金决算、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报有待进一步细化;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待提高,一些领域资金沉淀问题仍然突出;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的效果不明显,年初落实到地区的比例仍然偏低;有些地方通过“明股暗债”、“兜底回购”等方式变相举债,有些地方违规提供担保,存在的风险隐患不容忽视等。

  审计署对2015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依法开展了审计,工作深入细致扎实,揭示了预算执行和决算、重点专项资金使用、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金融机构和中央企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从强化问责、加快推进改革、优化财政资源配置、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隐患等方面,提出了审计建议。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审计查出的问题和审计署提出的建议,认真扎实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年底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2015年是修改后的预算法实施的第一年。按照预算法的规定,针对2015年中央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反映出的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改进预算决算编报

  严格按照预算法要求,改进和完善政府预算决算编报。推动专项规划与年度预算编制、项目库管理的有机结合,着力加强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建设。进一步提高中央基本建设支出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年初落实到地区的比例,提高预算到位率,并按规定时限下达。改革完善政府支出经济性质分类科目,改进按经济性质分类编报的政府支出预算决算草案,并增加必要的文字说明。

  (二)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

  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全覆盖,加强对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强化各预算单位的责任和效率意识。逐步将中央部门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目标及其评价结果随部门预算、决算向全国人大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价,推进绩效评价结果有效应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应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积极稳妥做好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工作,科学安排债券发行。专项建设基金运作应坚持市场化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投放和使用。地方政府不得违规提供各种担保或承诺,对违法违规担保行为应给予严肃处理。积极推进债务信息公开,加快推进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开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促进政府举债市场化约束机制的形成。

  (四)加快财政预算改革

  按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深化财政预算改革,着力支持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和补短板。加快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深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尽快修订完善影响财政资金统筹整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尽快出台预算法实施条例,健全完善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总结涉农资金整合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推进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和统筹使用。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和管理机制,加快建立健全符合科研规律、有利于调动和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的经费投入和管理制度机制。

  (五)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审计署要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整合、政府投资基金使用和境外国有资产等方面的审计监督,更好发挥审计在推进改革、规范管理和反腐倡廉等方面的作用。国务院及其部门要认真研究审计反映的体制机制性问题,积极清理不合理的制度规定,加快建立健全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制度,切实加强对违法违规问题的追责和问责,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长效机制。有关部门作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应及时整改并及时公告整改结果。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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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史雅乔、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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