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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力国企混改 释放民间投资活力

2017年02月08日07:49 |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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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借力国企混改 释放民间投资活力

  在宏观经济增速放缓以及房地产调控的背景下,如何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意义重大。然而,作为吸收民间资本的重要方式,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仍未充分调动民资活力,民企参与低于预期。民间投资持续下滑,增速降至个位数。2012年以来民间投资增速一直在下降,从2012年的24.8%下滑到2015年的10.1%,而2016年增速落至个位数3.2%。

  民间投资与国有投资出现分叉。2012-2015年民间投资增速显著高于全社会投资,但2015年6月份开始,民间投资与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连续7个月基本保持一致,进入2016年之后民间投资速度明显落后。2016年民间投资占比仅61.2%,比上年降低3个百分点。尤其是与国有投资18.7%的增速相比,分叉更加明显。这表明国有部门扩张速度显著高于私有部门,民间、国有增速分叉格局初显。

  民间投资下滑将影响长期增长和创新能力。短期看,维持国有经济投资较快的增长,可以使得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托底经济增长。但从中长期看,民间投资趋缓,对中国经济带来考验。一方面,民间投资占比六成以上,增速下滑将直接拖累宏观经济的长期增长。另一方面,一般而言,民间投资的生产效率相对较高,民间投资下滑将直接影响产业结构的升级和新动能的培育。

  当前,国企重组或股份出让经常是由央企、地方国资、社保基金等接手,民间资本的参与热情不高。以石油行业为例,2015年10月国土部向社会公开招标4个新疆油气勘查区块,其中1个区块流标,另外3个区块皆被北京国资所属企业以最高投入资金中标。民间资本参与混改积极性不足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点。

  一是行业层面的市场准入未充分放开,民资进入难。目前混改主要在企业层面,集中在公司制改革,行业市场竞争不一定得到提高。在企业股权当中增加非国有比重来降低市场势力,通过所有权结构改善市场结构的做法,还需要进一步推敲和研究。当前,民资在市场准入、资源配置和政府服务等方面仍难以享受与国资同等待遇,行业层面的多种所有制改革和发展势在必行。

  二是企业层面的混改,对民企让利依然较少。民资参与的获利预期较低,没有充分做到“激励相容”。资本的本性是逐利的,民间资本积极性较低的原因是对收益的顾虑:一方面,限于宏观经济不景气、国企利润下滑和股市低位震荡的大形势,民资参与混改的预期收益不高。更重要的是,一些国企出让股权的收益能力不强,民资没有好项目去投资。例如,中石油近两年陆续转让辽河、克拉玛依等多个油田的部分股权,但这些油田大多是边缘的、亏损的。

  三是民间资本未能嵌入国企治理结构,制度话语权低。当前混改大都只是出让部分国企股权,基本没有让民资深入到公司治理结构中。对于大型国企,民间资本的进入数量和比例目前还较低。同时,民间资本大多没有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民资在国企中获得的实质性权力较小,对于长期产权和收益心存顾虑。

  对此,笔者认为,应借力混改推动民间投资,首先,结合分类改革,让民资在不同层次上进入国资垄断行业,尽可能地开放竞争性业务。同时,不依据国企的财务状况而是竞争性来分类,即不是让盈利差的或者资金短缺的国企,而是让市场竞争性强的国企优先进行混改。混改要与分类改革协同推进,依据竞争性不同民资进入程度也不同。笔者认为合理的改革方案可以是:一是竞争性的商业类国企,应该在行业层面完全放开市场,让各类资本自由进入退出;二是自然垄断性的商业类国企,应该区分上下游产业链条,能够放开的尽量放开,不能放开的则在企业层面进行混改;三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商业类国企,应该仅在企业层面推行混改,并保持国企控股地位。四是公益类国有企业,应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混改,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

  第二,在企业外部竞争上,强化行业公平竞争。国企改革不及预期,不能全部归因于管理不够严格,也要认识到目前市场竞争机制的不足。为此,需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一是市场开放与混改不是替代而是互补关系。要加大国企垄断行业市场开放的范围和深度,要触及民企的实际利益点。国企投资重在“补短板”,减少对民资的挤出效应;二是如果涉及行业特性不能让民企进入,也要研究和试点让民企进入该行业的部分竞争性环节,并通过分拆和交叉持股等方式鼓励国企间的竞争;三是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降低市场准入的制度成本。在资源使用权及支付价格、信贷利息、土地租金等方面加强市场化改革,促进国企和民企的公平竞争。此外,在混改的央企试点以及地方试点中,突出公平竞争的内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第三,企业内部治理上,保障民资话语权。当前一些国企的混改只是转让股权,进入的民间资本没有话语权,只有投资收益权,也即并没有把民资真正嵌入公司治理结构。因此,笔者建议强化双方契约意识和履行现代企业制度:一是以建立规范有效的董事会为重点进行公司制改革,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允许民资派代表进入董事会;二是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制度,加强民资出资人对关键业务、重点领域和重要事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三是对国企高管分层管理,任命和选聘相结合,实行职业经理人改革,允许民资代表当选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只有增强民资积极性和话语权,才能撬动更多民资,改善国企治理结构、产业结构和经济转型升级。

  第四,在政府管理体制上,规范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权力。加快转变国资监管方式,尽快实现从以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成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出资企业以管资本的方式行使出资人权利,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与其他民间资本一样均等地行使股东权利。而且,根据中央汇金、信达、国开投等企业在“管资本”方面的经验,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只能通过国资投资运营公司在其所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同时,当前国资委的职能应进行调整,既要剥离与出资人无关的行政职责,又要提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专业化水平。一方面,将安全生产、信访、节能减排等公共管理职能交还给相应的政府监管部门;另一方面,将经理层选聘等职权交还公司董事会,同时提升依照《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职权参与治理的能力。(中国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为华侨大学与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共建)

(责编:杨曦、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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