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3月11日09:39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手机看新闻
3月1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记者会,工信部部长苗圩答记者问。(人民网记者 郝勇/摄)
人民网北京3月11日电 (人民网前方报道组 记者李彤 徐倩)今天上午九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邀请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副部长辛国斌和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张峰就“推进实施‘中国制造2025’”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在回应中国欧盟商会发布的《中国制造2025:产业政策对弈市场力量》报告中质疑我国相关政策与市场化改革背道而驰的问题时,苗圩表示,中国欧盟商会发布的报告有一些说法存在对“中国制造2025”的误读。
苗圩表示:“‘中国制造2025’”文件的制定和近两年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未来我们还要继续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这也是制定‘中国制造2025’及相关政策的出发点。”
同时,苗圩强调:“目前,发达国家在一些技术和产品对中国还实行严格限制出口,‘逆全球化’的思潮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倾向也有所抬头。中国政府历来是反对这种做法的。”
苗圩进一步指出,“中国制造2025”及其相关的政策措施,是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是一视同仁的。
以下是现场问答实录:
记者:《中国制造2025》颁布实施已经近两年时间,取得了积极进展,下一步将如何加快推进落地实施?同时我们注意到,近日中国欧盟商会发布了《中国制造2025:产业政策对弈市场力量》的报告,认为提出的相关政策与市场化改革背道而驰。请问,您对此有何评价?
苗圩:“中国制造2025”发布实施以来,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国家制造强国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之下,我们加强顶层设计,加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联动,特别是在发挥各行业、协会和企业的作用方面,都取得了初步成效。
我们按照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和发挥重大工程的带动作用的思路,按照引导、保护好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原则,在实现差异化的发展格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初步成效。我们已经将书面材料发给大家,共取得六个方面的成效,并介绍了下一步工作。在这里我就不再一一介绍了。
我重点回应你提出的第二问题。我们已经关注到中国欧盟商会最近发布的报告,报告很长,中文的页数就有58页。把这个报告读下来,总的感觉,报告当中提出的一些意见和建议对做好今后的工作还是有所帮助的。但是实事求是地说,这个报告当中也有一些观点、有一些说法存在对“中国制造2025”的误读。在这里,我想重点就这个问题谈一下。
第一,在“中国制造2025”文件的制定和近两年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大家都知道,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未来我们还要继续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这也是我们制定“中国制造2025”及相关政策的出发点。
大家都知道,在促进经济的发展,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同时,还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这实际上也是一个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为了发展本国制造业,一些国家和地区在不同时期都制定了类似“中国制造2025”这类文件。近两年欧盟有工业复兴战略、美国有先进制造业国家战略计划、德国有“工业4.0”。
应该看到,目前发达国家在一些技术和产品对中国还实行严格限制出口,“逆全球化”的思潮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倾向也有所抬头。中国政府历来是反对这种做法的。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对于先进技术和产品有着巨大的需求。制定实施“中国制造2025”的根本目的也是在加快推进中国的工业转型升级,来满足国内市场对我们各种装备、各种工业产品方面的需求。有些设备和有些产品,西方对我们还是禁运的,我们市场上又有急需的,如果我们不做,何以说满足经济的发展,何以说满足人民群众的民生需求,何以谈到保护我们国家的国防安全。
第二,报告对“中国制造2025”相关发展的指标,提出了一些质疑,比如设定了国内品牌市场占有率等指标。我要说明一下,我们在文件制定过程中并没有刻意追求这一指标。当然在文件发布以后,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发布了一个绿皮书,中国欧盟商会的报道当中所引用的绝大部分都是绿皮书上所发布的指标。但是,在绿皮书发布的时候,他们已经声明,这个指标是预测性的,不是强制性的,没有约束的作用,更不是政府的行为。
第三,“中国制造2025”及其相关的政策措施,是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是一视同仁的。比如以新能源汽车为例,我们准入条件要求企业必须掌握新能源汽车全套的开发技术和制造技术。这个要求不是只针对着外资企业,更不是强制要求外资企业把技术转让到中国来。我们制定这个政策的初衷就是防止有些企业利用政府补贴钻政策的空子,买来总成件拼装一批汽车、赚一把钱就走人。在这种情况下,既是对用户利益的损害,更是对拥有知识产权企业的伤害。所以,我们制定这个政策并不是说要限制外资企业,我们对内外资企业都是一视同仁的,而且技术转让、掌握这个技术是指包括在国内设立研发中心,也包括在境外母公司所设立的研发中心,只要有这个技术就可以,我们并没有说一定要在中国设立研发中心,一定要把这个技术强制地转让到中国来。
各位也知道,政府对国有企业还没有这种强制力,更何谈对外资企业要强制转让技术呢?而且,这种转让若是是谈不好,我也强制不了,没有任何强制手段。所以,这个问题在此澄清一下。
我再重申一下,在整个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进程当中,外资企业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也分享了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在推进“中国制造2025”过程中,我们一直强调要加强国际双边、多边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举一个例子,我们和德国签署合作协议,就“中国制造2025”和德国“工业4.0”已经建立合作机制,并且在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一些细分领域都取得了积极成效。所以,我希望欧盟商会要正确理解、看待这个问题,借这个机会澄清一下我们的观点,澄清一下误读的内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