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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启动2018年度备案创投企业年检工作

2018年07月31日09:54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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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7月31日电(陈孟)昨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了《关于开展2018年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令〔2005〕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各省级(含副省级)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8月15日前,完成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的年度检查,并为年度检查合格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证明文件,以确保其能够及时享受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等优惠政策。

《通知》要求,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于8月15日前同时向国家发改委和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创投委”)提交年检工作报告。

在年检内容方面,备案管理部门应重点检查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二级市场投资和债券投资等违规行为,以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是否已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等。具体年检工作备案管理部门可委托协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协助进行。

在年检程序方面,备案管理部门以转发《通知》等方式,通知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启动申请年度检查工作。

备案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等情况。年度业务报告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历史沿革、组织管理结构、资本资产状况、投资运作及典型投资案例等情况。其他相关材料包括能够简要反映截止到上年末全年度业务情况和经济社会贡献情况的相关表格,包含《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资本来源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等。

国家发改委强调,备案管理部门经审核相关材料,完成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股份机构的年度检查,并为年度检查合格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证明。投资运作不符合《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提出改正意见并督促落实。备案管理部门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检查时,涉及商业机密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为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保守机密。

(责编:王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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