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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立制推动预付式消费健康发展

2019年06月13日08:50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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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建规立制推动预付式消费健康发展

对话人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 巍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邱宝昌

《法制日报》记者韩丹东 《法制日报》实习生姜珊

办预付卡先签合同

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记者:最近,有关预付卡风险的话题再次受到人们关注。您对预付卡持什么态度?

邱宝昌:预付卡消费,于消费者而言是一种相对比较新的消费模式,于经营者而言也是一种比较新的经营模式。

在此之前,消费经营模式一般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现在,所谓预付式消费,是通过网上办理或实体店办理预付费的消费模式,一次性付款但分期消费,单次消费金额比不办预期消费要便宜。这样的经营消费模式对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有利,消费者可以节省全款,经营者可以缓解经费不足或资金周转问题。

如果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这种预付卡模式对经营者和消费者而言是双赢,所以法律没有禁止这种模式。

朱巍:办理预付卡可以享受折扣,为消费者省下不少钱,但在办理后常会遇到一些问题,如服务态度转变、存在霸王条款等。因此,办不办预付卡,要看具体商家的具体做法,看商家是否值得信任。

记者:办完预付卡后,如果出现商家态度转变、霸王条款或关门停业等情况,消费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朱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如果商家不予退款,其行为将上升至违法。所以一般情况下商家不敢不予退还,但如果态度发生变化或者有些霸王条款,消费者完全可以终止预付卡的使用,这就涉及合同问题。办预付卡一定要签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如果遭遇这些问题,退卡是一个必须的选择。如果合同没有相关退款约定,按照《办法》规定,商家须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多措并举共同发力

规范发展新型消费

记者:退卡退钱商家不得拒绝,但有些风险是消费者无法预见到的,比如资金链断裂无法给消费者退款,或者商家卷钱跑路。遇到这种情况,消费如何维护权益?这种乱象应如何规范?

朱巍:办理预付卡的钱应该由第三方监管,并非由商家直接使用,消费者每消费一次商家可以从账户中提取一次,这样可以避免预付卡资金的控制权直接掌握在商家手中,也避免了商家在监管部门监管范围以外将钱挪用。

当下,我们应该考虑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未雨绸缪?一是消费者要擦亮眼睛,尽量不要办这种卡,如果要办卡必须谨慎签订合同;二是引入第三方对账户进行监管,如果第三方监管不到位,让钱进入商家账户,消费者不用承担损失。

邱宝昌:对于怎样的商户可以发行预付卡?发行预付卡是否要有资金账户的监管?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没有相关规定,所以市场监管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监管,只能“亡羊补牢”。

我建议对预付卡消费要制定一些规则:第一,明确具备哪些资质才可以从事预付消费,比如要求从事这一行业达到一定年限,在经营时间内没有重大的违规违法投诉,才能办理预付费消费服务;第二,对于预付费的资金应该有资金监管,一旦被挪用,消费者可能血本无归,所以要有共管账号;第三,从事预付费消费的企业对预付费要有一定的保证金,比如预付费金额的20%作为保证金,不能由经营者支配,限制经营者的使用,一旦出现问题,可以给消费者提供有效保护;第四,预付费消费的消费者应对预付费的使用情况知情,要通过建规立制让经营者定期向所有缴纳预付费的消费者通报资金使用情况,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在频繁出现这种问题的当下,市场和监管部门应联合起来,防止商家一旦违约,侵害公众的利益,危害社会稳定。

对于预付费模式,可以不禁止,但应该加以规范,给予必要的指导和规制,从而让这种新型消费模式健康发展,在保护好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避免经营者犯错误。

(责编:庄红韬、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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