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証券報記者近日從權威人士處獲悉,把初次分配放在重要位置、提高中低收入者收入,將作為收入分配改革突破點,有望在十八屆三中全會后出台相關措施。
今年初發布的《關於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下簡稱“《意見》”)提出:“適當提高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交比例,‘十二五’期間在現有比例上再提高5個百分點左右,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用於社會保障等民生支出。”目前,財政部正抓緊落實上述要求。
“提低”或率先突破
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蘇海南日前在接受中國証券報記者採訪時說,收入分配體制改革主線是“提低、擴中、控高”。目前“提低”可能推進更快一些,這方面共識更多,阻力較小。如能在“提低”方面有新進展,對合理調整收入分配關系,逐步縮小收入和財富的不合理差距,將發揮很大作用。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常務副理事長鄭新立表示,目前決策層在調整收入分配結構方面的改革已有框架。初次分配要向中低收入人群傾斜,縮小地區、行業、個人之間差距。
對“提低”具體方案,專家認為,首先,需進一步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尤其是城鄉居民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各項標准的提高。其次,應繼續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待遇,爭取對現行養老金“雙軌制”有所突破。另外,應合理適時地提高最低工資標准及社會低保標准,建立並逐步健全勞動密集型行業低收入勞動者工資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繼續抓好農民增收工作等。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日前首次公開其為十八屆三中全會提交的“383”改革方案總報告全文。業內人士表示,報告提出,設立“國民基礎社會保障包”。這正是著眼於城鄉居民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完善。
蘇海南說,目前初次分配領域的分配起點、分配過程不公平問題很多,導致分配結果很不合理,這使二次分配調節初次分配結果的壓力很大。由於我國現在還沒有建立起全面的居民收入信息系統,政府對初次分配結果的真實情況難以搞清楚,在此基礎上,二次分配隻能調節初次分配的部分結果,更調節不了初次分配的起點、過程的不公平。當務之急是在初次分配中進一步健全分配規則,抓好落實,以保証初次分配的起點公平,分配過程逐步規范,從而使分配結果相對趨向合理。二次分配則通過健全制度加大對初次分配結果不合理部分的調節力度。
改革財稅制度
《意見》為收入分配改革制定了原則性要求和政策。專家建議,應著眼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制定收入分配改革路線圖和時間表。
蘇海南表示,為推動《意見》落實,下一步應抓緊推動財稅體制改革。財稅體制是收入分配體制的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其改革對於整個收入分配體制改革意義重大。這方面不改,收入分配體制的很多方面改不了、改不到位。
業內人士認為,提高在政府財政支出中教育、醫療及其他社保支出的佔比,是有效緩解低收入階層生存困境,縮小貧富差距有效手段。
要提高民生支出在財政總支出的佔比,首先要在強化政府公共服務功能的同時,引入社會資本,降低政府投資在財政預算中的比重。其次,適度下調政府行政管理開支的佔比,通過優化組織結構提高政府公共服務效率,減少“三公費用”支出,降低公共服務成本。
由此可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要深入推進,必須同財稅制度改革相配合。蘇海南建議,從“少征”方面看,既要抓好已有結構性減稅政策落實,還要研究進一步加大減稅力度政策,切實減輕小微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稅費負擔,促進這些企業調整產業產品結構、提升勞動生產率和勞動者素質,使之能在生存發展、兼顧勞資利益前提下,有能力提高員工工資。
從“多征”方面看,財政部門正研究將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直接納入公共預算,以保証國企稅后利潤及其它收益能夠提取相當部分用於社會保障和其他民生支出。
在個稅改進方面,蘇海南表示,應研究協調工薪所得稅率和資本所得稅率間的平衡。下一步改革要研究使工薪收入和資本所得的個稅稅率水平相當。
在財政預算體系方面,他認為,要研究財政預算體制與編制體制聯動改革,嚴格控制行政經費(含“三公”開支),公開透明制度化,財政一般性預算與建設性預算相分離﹔建立制度化的公共服務型預算。
在財政支出領域,要努力協調好中央與地方財政分配關系,促進實現地方政府財力與事權匹配﹔在省管縣的層面上,各省應做好省內財政資金的轉移支付,促進省以下各縣之間財政資金均衡。應進一步強化對再分配的監督,要使人大代表看得懂財政收支預決算方案,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特別是對三公經費的監督。
遺產稅推出時機尚不成熟
在收入分配改革領域,近日關於開征遺產稅的爭論不斷。業內專家表示,遺產稅作為對個人所得稅的有益補充,不僅有利於縮小貧富差距、避免社會階層固化、鼓勵后代勤勞致富,而且對完善財產稅體系、優化稅制結構頗有助益。從長遠看,開征遺產稅是有必要的。
但需要看到,促進收入公平分配是復雜的系統性工程,需在產業結構、就業政策、社會保障、市場環境等方面多管齊下,遺產稅開征並不能一舉扭轉失衡的利益格局和失范的收入分配秩序。
“目前遺產稅開征暫不具備現實條件。”蘇海南表示,《意見》提出,“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征遺產稅問題。”這一提法是很客觀的。我國居民家庭財產很不透明,難以認定並征稅。現在能做的一是強化對高收入家庭和個人征收個人所得稅,二是研究盡快建立居民收入和財產信息征集制度,在此基礎上再研究今后如何開征遺產稅。 記者 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