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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交通領域涉企違規收費典型案例 提醒相關經營者嚴格依法依規經營

2021年12月26日16:16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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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2月26日電 (記者孫博洋)記者從市場監管總局了解到,25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了6起交通領域涉企違規收費典型案例,以案釋法、以案普法,提醒交通領域經營者嚴格依法依規經營。

市場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交通運輸是經濟社會發展的“血管”,是維系正常生產生活、保障構建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新發展格局的基礎設施。市場監管總局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暢通優惠降費政策紅利傳導路徑,將機場、鐵路、港口收費列入2021年涉企收費專項治理重點,規范交通領域價格收費行為,有效降低企業運輸物流成本。

據介紹,在2021年涉企收費專項治理行動中,北京、上海、浙江、四川、雲南、陝西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積極作為,嚴肅查辦案件,助力實體企業減負增效﹔有關經營者配合整改,退還多收費用,建立價格合規長效機制,取得明顯成效。

據了解,此次公布的6起典型案例,涉及重復收費、自立項目收費、隻收費不服務、繼續收取取消項目等多種增加運輸物流負擔的違法違規行為,以案釋法、以案普法,進一步提醒交通領域經營者嚴格依法依規經營,加強價格自律,共同降低運輸物流成本,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以下為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典型案例:

一、部分機場違規收費行為

近年來,國家持續推進民航領域價格收費機制改革,堅持市場決定、放管結合,當前機場領域收費初步形成了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相結合的管理體制。機場向航空公司收取的航空性業務收費項目、非航空性業務重要收費項目由政府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並明確收費項目內涵。實踐中,部分機場經營者不遵守有關收費政策,增加航空公司和機場客戶負擔。

案例1: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重復收取橋載設備操作費

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當事人向航空公司提供廊橋橋載設備服務,除按規定收取電源機組費和空調機組費外,另按100元/次的標准收取橋載設備空調電源操作費,共計收取2790.19萬元。

目前,當事人已退還全部多收費用2790.19萬元。此外,退還保証金1205萬元,減輕機場客戶現金流負擔。

案例2:中國航空油料有限責任公司西安分公司自立項目收取燃油保管費、出車費、質量檢查費

當事人在銷售航空燃油過程中,在規定的航空煤油進銷差價外,自立收費項目,按照30元/噸·天的標准收取燃油保管費、750元/次的標准收取出車費、3000元/次的標准收取質量檢查費。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共計收取65.37萬元。

當事人行為違反《價格法》第十二條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已立案調查。

二、部分鐵路企業違規收費行為

考慮到我國鐵路運輸行業發展階段、價格形成機制等特點,國鐵集團對部分由市場調節的鐵路運輸運雜費實行清單管理,並對收費項目內涵予以明確。同時,明令取消部分收費項目,降低企業鐵路運輸成本。但部分鐵路經營者通過拆分、打包等方式,規避政策規定,超標准收費,或以服務費名義繼續收取明令取消的項目。

案例3:中國鐵路成都局集團有限公司超標准收費、收取明令取消的項目

當事人在提供貨車修理服務過程中,未按照規定對貨車修理清算單價實行差異化調整,直接按照上限價格收取,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超標准收費150萬元。當事人與企業簽訂協議提供車輛技術服務,服務內容與已明令取消的過軌技術檢查費一致。2019年1月至2021年4月,以車輛技術服務費的名義收取過軌技術檢查費920.50萬元。

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關於治理亂收費的規定》,目前已立案調查。

案例4:中國鐵路昆明局集團有限公司收取明令取消的項目

依據有關文件規定,車輛技術交接維護費和過軌技術檢查費屬於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當事人向某專用線企業提供鐵路車輛狀況安全技術檢查服務中,收取車輛技術交接維護費共計261.57萬元。向23家企業收取過軌技術檢查費共計26.62萬元。

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關於治理亂收費的規定》,目前已立案調查。

三、部分港口企業違規收費行為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國家針對港口環節收費出台了一系列優惠減免政策,目的在於減輕整個港口產業鏈尤其是終端企業的負擔。但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有的經營者未落實收費優惠減免政策,導致政策紅利未及時傳導至終端企業﹔有的經營者隻收費不服務,額外加重了企業負擔。上述行為不僅在微觀上影響了中小企業的生存發展,在宏觀上也影響了我國口岸營商環境的優化。

案例5:裕佳昌(上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隻收費不服務

2020年5月至8月,當事人在開展集裝箱清洗服務過程中,對部分集裝箱未提供水洗或者化洗服務而收取污箱費。據統計,未水洗20英尺集裝箱、40英尺集裝箱分別為240個和162個,未化洗20英尺集裝箱、40英尺集裝箱分別為97個和51個,多收價款共計6.69萬元。

當事人行為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當事人退還多收價款6.69萬元,並處罰款20.07萬元。

案例6:五礦物流浙江有限公司未落實國家港口降費政策

2020年3月至12月,當事人未落實疫情期間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減免20%的優惠政策,違規多收港口設施保安費和貨物港務費9.40萬元。

當事人行為違反《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除46元因特殊原因未完成退款以外,當事人已退還其余多收價款。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未退還的46元,並處罰款20萬元。

(責編:孫紅麗、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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