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中國對鎵、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之舉
日前,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的《關於對鎵、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引發了各界關注。公告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經國務院批准,決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對鎵、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鎵、鍺相關物質有哪些作用?中國為何對這些金屬加強出口管制?
戰略性礦產——具有典型兩用物項屬性
鎵和鍺都是新興的戰略性礦產,在高新技術產業有很廣泛的應用。
鎵(Ga)具有高導電性、中等導熱性和液態低毒等特性,是生產砷化鎵、氮化鎵、磷化鎵及銅銦鎵硒的必要原料,下游產品主要有半導體材料、半導體發光元件、集成電路、晶體管、射頻器件、功能合成材料、CIGS薄膜太陽能電池等。其中,氮化鎵(GaN)更是最具代表性的第三代半導體材料之一。
鍺(Ge)也不簡單。在工業領域,鍺同樣具備多方面的特殊功能,在半導體、航空航天、核物理探測、光纖通訊、紅外光學、太陽能電池、化學催化劑、生物醫學等領域都有重要應用。其中,硅鍺(SiGe)是一種重要的半導體應變材料,可大大提高晶體管的速度,被應用於高速芯片之中。
專家表示,從鎵、鍺的下游應用領域看,相關物項除了可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之外,還有廣泛的軍事用途。例如,砷化鎵可以用於光纖通信、軍事雷達、電子戰系統等領域﹔鍺可用於制造單兵便攜式紅外成像系統以及坦克、艦船、飛機、導彈等武器平台所用的紅外熱像儀。因此,鎵、鍺具有典型兩用物項屬性。
這些珍貴的礦產分布在哪裡?中國的儲量情況如何?
中南大學冶金與環境學院副教授劉智勇告訴本報記者,鎵和鍺等金屬在地殼中平均含量較低,以稀少分散狀態伴生在其他礦物之中,隻能隨開採主金屬礦床時在選冶中加以綜合回收、綜合利用。因此,這些金屬也被稱為“稀散金屬”。從全球范圍來看,中國的稀散金屬礦產較為豐富。
“在我國,鎵和鍺礦產資源主要分布於廣東、廣西、雲南、內蒙古、四川、吉林等地。在北方,鍺主要伴生在含鍺褐煤礦,鎵主要伴生於鋁土礦中,在南方則主要散布於鉛鋅礦之中。以內蒙古的高鍺褐煤為例,1噸煤中平均也隻含有10克左右的鍺。”劉智勇說,這些稀散金屬開採和提煉難度都比較大,加上高科技領域用途廣泛,可謂十分珍貴。正因如此,近年來,中國鎵、鍺等金屬的二次回收提煉佔比不斷提高。
豐度低、開採難、用處大……專家表示,鎵、鍺等稀散金屬不僅被中國作為戰略性儲備礦產之一,也先后被歐盟、美國、日本等發達經濟體列入戰略性或關鍵礦產目錄。
出口管制——合情、合理、合法
針對中國為何加強對這兩種稀散金屬的出口管制,有日本記者在7月4日的外交部例行記者會上提出猜測“鎵和鍺是半導體材料,有人說這是中國對美日荷半導體設備出口管制的反擊”。
對此,外交部發言人毛寧指出,中國始終致力於維護全球產供鏈安全穩定,始終執行公正、合理、非歧視的出口管制措施。中國政府依法對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是國際通行做法,不針對任何特定國家。
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束玨婷表示,鎵、鍺相關物項具有明顯的軍民兩用屬性,對鎵、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是國際通行做法,世界上主要國家普遍對其實施管制。中國政府依法對鎵、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確保其用於合法用途,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更好履行國際義務。
“需要指出的是,出口管制不是禁止出口,出口符合相關規定的,將予以許可。”束玨婷說,中國政府依法實施出口管制,不針對任何特定國家。在發布公告前,中方已通過中美、中歐出口管制對話渠道進行了預先通報。
記者查詢了關於“鎵”和“鍺”兩種金屬的數據,盡管不同機構發布的數據有所差別,但有一點是確定的:長期以來,中國向世界供應的產品份額高於自身佔世界的儲量。
美國相關機構公布的數據顯示,中國的鎵儲量佔全球68%左右。但從產量來看,中國的鎵產量佔全球鎵產量比重超過90%。再看鍺,全球已探明的鍺儲量僅為8600噸,美國、中國分別擁有45%和41%。但近10年來,中國累計供應全球68.5%的鍺。企查查數據顯示,截至7月初,中國國內經營范圍含“鎵”“鍺”“稀散金屬”的存量企業僅750家,主要分布在河北、廣東、雲南、湖南等地。
劉智勇說,隨著中國金屬冶煉和提純技術的快速進步,目前供應世界的鎵、鍺等稀散金屬早已不是初級粗鎵鍺產品,而是高純金屬等深加工產品。
“中國對於鎵、鍺相關物項進行出口管制,合情、合理、合法。”商務部研究院研究員白明說,對於重要物資出口進行管制是各國幾乎都有的出口管理措施。既然是管制,就有出口許可與出口不許可兩種可能,隻要用途合理就沒必要擔心什麼。“管理好這些重要物資的出口,也是中國對世界負責任的表現,不影響中國為維護國際產業鏈正常運轉而努力的態度。”
中國國際貿易學會專家委員會副主任李永認為,出口管制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其要義是最終用戶不能使用中國提供的關鍵材料用於危害和威脅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出口審查是以每單出口個案為基礎,逐一審查,目的是評估出口個案是否構成國家安全和利益風險,審查流程將是公正和審慎的,正常貿易關系背景下的交易不會受到審查的影響。”李永說。
依法監管——符合國際慣例和規則
業內人士表示,鎵、鍺相關物項具有明顯的軍民兩用屬性,對鎵、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是國際通行做法,中國監管的法律依據十分清晰。
中國政法大學WTO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史曉麗向本報記者介紹了具體的法律條款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第二條指出:國家對兩用物項、軍品、核以及其他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相關的貨物、技術、服務等物項(以下統稱管制物項)的出口管制,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五條“國家基於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的情形中,第一項就是“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條指出,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規定的,海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作出的規定實施監管。
“關鍵礦產是指對一國經濟或國家安全至關重要,但是供應鏈容易中斷的非燃料礦物或者礦物材料,其短缺將對經濟或國家安全產生重大影響。”史曉麗說,西方主導的出口管制多邊機制“瓦森納安排”管制清單將鎵和鍺相關物項納入了出口管制范圍,包括美歐國家在內的瓦森納安排各成員也都採納了該做法,對鎵和鍺相關物項進行出口管制。
那麼,這些出口管制是否違背WTO自由貿易精神呢?
史曉麗表示,WTO多個協定都規定了“安全例外”條款。如《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第21條,《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第14條之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第73條等。“WTO成員應當根據WTO規則中的安全例外條款採取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措施。這些措施必須是為保護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措施,或者是為了履行其在《聯合國憲章》項下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義務所採取的措施。”她說。
處理好發展與安全、對外開放和獨立自主的辯証關系,並非中國獨有,而是每個國家都需要應對的問題。李永表示,中國實施出口管制符合國際通行做法,如果相關國家刻意選擇政治化解讀、炒作中國出口管制,採取政策措施迫使市場主體和最終用戶規避中國供給,必將擾動半導體產業秩序,影響全球經濟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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