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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叉車需要注意什麼?(海關答疑)

2024年06月22日05:06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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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關:

  我公司是一家進口機電設備銷售企業,最近想進口幾台叉車。我們想了解一下,進口叉車產品在通關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內容呢?

  天津讀者 王先生  

 

王先生:

  叉車既是一種機電設備,又是特種設備的一個品種。根據《特種設備目錄》,叉車對應產品種類為“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所屬類別為“機動工業車輛”。

  根據《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規程》(TSG 81—2022,以下簡稱《場車規程》)的定義,叉車,指可由司機直接操縱(含遙控),通過門架和貨叉將載荷提升到一定高度進行作業的自行式車輛,包括平衡重式叉車、前移式叉車、側面式叉車、插腿式叉車、托盤堆垛車和三向堆垛式叉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要求,進口叉車屬於列入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的產品,海關依法對其實施檢驗監管。具體為您解釋如下:

  ■ 進口叉車有哪些法規政策要求

  目前,海關主要依據《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特種設備安全法》《市場監管總局關於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21年第41號,以下簡稱41號公告)、《場車規程》等法規政策的要求,對進口叉車實施檢驗監管。

  對於進口叉車,企業需要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進口叉車屬於機電類特種設備,需根據41號公告要求,在投入使用前應通過型式試驗。因此,叉車進口企業應向海關提供有效的機電類特種設備型式試驗証明(含型式試驗合格証、型式試驗証書、指定機構型式試驗受理証明等)﹔

  (二)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要求,進口叉車的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應當採用中文﹔

  (三)根據《場車規程》及相關標准規范要求,進口叉車不應有明顯的機械、電氣安全缺陷,且起動運轉不應存在異常﹔

  (四)進口叉車中,涉及其他安全准入要求的零部件、附件,應取得相應安全准入資質。例如:配用的燃氣鋼瓶,應符合《場車規程》相關要求﹔附帶的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証范圍的滅火器,應取得認証﹔

  (五)對安全、衛生、環保項目有特殊規定的進口叉車,其對應項目應符合相關規定。例如:防爆叉車是否有相應標志、裝用內燃機的叉車污染物排放是否達標等。

  ■ 進口叉車的通關流程主要有哪些?

  產品進口時,進口企業或其委托申報單位需通過“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系統”向海關申報。其中,型式試驗証明需實施聯網核查。海關受理申報后,現場海關將依照我國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對進口叉車實施到貨檢驗。

  進口叉車經檢驗合格的,海關准予進口企業銷售或使用,並依進口企業申請,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証明》﹔檢驗不合格的,海關將依據《商檢法》實施條例,對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責令當事人銷毀或辦理退運手續。其他項目不合格的,可在海關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的,方可銷售或使用。

  ■  舊叉車是否允許進口,需要注意哪些內容?

  根據《質檢總局關於調整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的公告》(質檢總局公告2014年第145號)要求,舊叉車屬於列入《實施檢驗監管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的產品,且未被列入國家規定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范圍,但屬於涉及人身健康、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的舊機電產品,需實施裝運前檢驗。因此,進口企業需在產品啟運前,按《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7號)要求,在境外裝貨地或發貨地實施裝運前檢驗,取得裝運前檢驗証書並在進口申報時實施聯網核查。

  (天津海關所屬東麗海關查檢二科二級主辦黃文瑋,商品檢驗處商品檢驗一科科長、一級主任科員黃鵬)

(責編:岳弘彬、牛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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