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活動典型案例解析


導語:自2024年4月至2025年底部署開展全國打擊非法集資專項行動以來,各地、各部門扛牢政治責任、建優工作機制、實施精准拆彈,多措並舉、扎實推進,一批風險隱患被及時發現,一批大案要案得到穩妥處置,一批違法分子受到嚴懲,階段性成效顯著。為進一步增強社會公眾防范非法集資的意識和能力,在2025年度防范非法金融活動宣傳月之際,特選取幾個典型案例,對非法集資慣用套路等犯罪手法集中剖析,以案說法、以案示警。
投資黃金卻帶不走實物——以投資黃金為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羅某華系某豐油脂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后更名為陝西某豐農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豐公司”)。公司經營過程中,羅某華為擴大公司規模以及競標項目工程,通過承諾支付高息的方式,以本人及其妻子周某慶、某豐公司的名義借款,自2013年至2015年10月案發共計借款5807.84萬元。2013年12月13日,羅某華授意其子羅某成立陝西某華信黃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漢中分公司,羅某為負責人,該公司以投資黃金為名義非法向社會吸收資金。2014年7月,為繼續向社會吸收資金,羅某華指示羅某將公司更名為陝西某源盛黃金投資有限公司。2015年4月,為避開“投資公司”這個敏感名稱,羅某華指示羅某將公司名稱變更為漢中某源盛世實業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10月,某源盛世公司共吸收公眾資金5002.3萬元。
后經審理,勉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某華、羅某、周某慶在未取得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証的情況下,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進行宣傳,均屬數額巨大。被告人嚴某等七人明知某源盛公司未取得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証,積極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進行宣傳,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造成被害人的直接經濟損失巨大,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判決羅某華等十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九年不等,並處罰金3萬元至30萬元不等。
警示:警惕以“黃金理財”為名的非法集資騙局
近年來,黃金理財產品在投資理財領域熱度居高不下,同時黃金理財領域也成了非法集資騙局的頻發之地。在本案中,非法集資人通過向群眾分發投資宣傳彩頁、聘任講師宣傳黃金投資的優勢及好處、通過公司員工自己的人際圈向親戚朋友宣傳講解投資、組織投資者實地考察等方式宣傳非法集資活動,並要求或以高息誘導投資者將認購的黃金產品留存在公司不帶走,公司根據集資人投資數額的多少、投資時間的長短按照相應比例按月給付利息。
此類非法集資行為披著“黃金理財”的光鮮外衣,其主要從事的卻並不是黃金產品交易活動,而是以此為名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投資者在支付資金后並未實際佔有黃金產品,而是受高息回報誘導將其留在非法集資人處,隻得到了非法集資人為其出具的理財合同等“紙上黃金”,其財產利益難以保障。廣大投資者需警惕以“黃金理財”為名的非法集資騙局,通過正規渠道進行投資,切實防范非法集資風險。(陝西省防非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供稿)
購買“投資套餐”享受“三重福利”?——以養老投資為名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
2021年6月,大連商人孫峰找到呂某,邀請其擔任新成立的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呂某欣然接受,並借此身份迅速布局“養老產業”。2022年6月,呂某成立某集團有限公司盤錦分公司(下稱“某盤錦分公司”),自任法人代表和實際控制人。公司裝修豪華,門口赫然挂著“普惠養老,健康投資”的標語,吸引周邊中老年群體駐足。
呂某深諳目標人群心理。他親自設計“投資套餐”:客戶隻需簽訂《會員入會協議書》,投資3000元至數萬元不等,即可享受“三重福利”——每月固定返利(年化收益高達30%),免費參與“夕陽紅”旅游團(曾組織客戶赴溝幫子、海城游玩),以及“優先入住高端養老院”的承諾。
為增強可信度,呂某在宣講會上大肆吹噓:“我在美國當過教授,名下還有礦山!投資的錢全用來建醫院,絕對穩賺不賠!”業務員則負責現場演示“返利計算表”,用紅筆圈出“本金保障”字樣。短短兩個月,某盤錦分公司通過發放傳單、舉辦答謝宴等方式,吸引72名中老年人簽約投資。然而,這些資金從未流向醫院建設——呂某用個人銀行卡收取錢款,一部分用於支付員工提成(業務員每拉一單提成10%),另一部分填補運營窟窿,剩余資金則用於組織客戶聚餐、發放“感恩紅包”,制造“繁榮假象”。
2022年8月,多名客戶發現返利中斷,要求退資。呂某先是拖延稱“系統升級”,后徹底失聯。經審計,呂某共非法吸收資金90.29萬元,72名報案人損失75.29萬元。
2022年8月25日,盤錦市興隆台區經偵支隊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對呂某立案偵查。2023年10月9日,盤錦市興隆台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呂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追繳違法所得,按比例返還72名集資參與人。
警示:警惕披著“養老”外衣的精准圍獵
要警惕披著“養老”外衣的精准圍獵。犯罪分子利用中老年人對健康養老的需求,虛構醫療、養老項目,通過“情感營銷+小利誘惑”逐步滲透,甚至偽造海外經歷提升可信度。
要遠離資金池運作的致命陷阱。涉案資金未專款專用,而是拆東牆補西牆。看似穩定的返利實為“新人填舊人”,一旦資金鏈斷裂,投資人血本無歸。
不要相信“非金融主體”的高息承諾。養老企業無吸收存款資質,所謂“保本高收益”均屬違法。投資前務必查驗企業金融牌照,勿被“免費福利”蒙蔽雙眼。(遼寧省防非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供稿)
無法開拍的電影眾籌項目——以影視眾籌名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近年來,影視眾籌悄然興起,眾籌參與人一般根據票房分紅獲利,並且自負盈虧。面對日益火爆的國內電影市場,湯某某也想參與電影眾籌分一勺羹。2021年10月,湯某某得知某影視公司正在眾籌拍攝電影,遂向該公司爭取1500萬元的電影眾籌額度,約定在6個月內籌齊資金,即可獲取10%的票房分紅。湯某某隨即通過線下講座、沙龍會等方式,許諾定期給予高額返利,吸收各地不特定群眾投資資金400余萬元。后因沒有按期籌齊資金,電影未能開拍,湯某某累計支付投資人利息180萬元,剩余資金被其挪用,無法及時償還。
檢察機關經審查,湯某某以電影眾籌的名義,採取定期支付高額利息的方式公開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23年11月,檢察機關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湯某某提起公訴。湯某某在案發后退賠所有投資人損失,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警示:影視眾籌投資專業性強應理性參與
影視眾籌投資專業性強,回報周期長,具有一定風險。要警惕以影視眾籌為名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承諾定期高額返利的行為實為非法集資,是各類打著影視眾籌旗號的騙局。
檢察機關提醒,投資者要選擇自己相對熟悉的領域,根據自身經濟狀況、風險承受能力理性投資,分清投資回報是票房分紅還是定期返利。謹防影視投資“夢”破碎,票房分紅成“泡影”。(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供稿)
給老年人免費體檢為哪般——以體檢中心為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家住湖南株洲的退休人員李先生因身體不適,經鄰居老張推薦,前往一家新開業且宣稱可免費做全面體檢的體檢中心。到了體檢中心,李先生看到其布置專業,工作人員著裝統一,看起來和醫院別無二致,順利完成免費體檢后,他對體檢中心印象頗佳,並與業務員小王建立了聯系。此后,小王頻繁邀請李先生參加體檢中心的免費講座,講座由所謂的專家教授、主任醫師講解健康知識,每次參加還能獲得紙巾、雞蛋等小禮品。
一次講座后,小王向李先生介紹,體檢中心准備擴大規模,邀請他投資入股獲取分紅利息,承諾年息可達9%。面對高額回報,李先生並未立刻答應,業務員也未強行推銷。當李先生因病住院時,小王專程前往探望,這份“熱情”打動了李先生。加之得知鄰居老張也進行了投資,李先生瞞著家人,在一年多時間裡陸續投資20余萬元。起初幾個月,利息按時到賬,但五六個月后,利息發放中斷。李先生詢問小王,得到的答復是體檢中心正在擴大規模重整,承諾下月補發。然而到了下個月,李先生依舊未收到利息,詢問老張后得知,老張也已兩個多月未收到利息。當兩人前往體檢中心時,發現那裡早已人去樓空,李先生這才意識到被騙,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2019年,在株洲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統一指揮調度下,包括劉某在內的六名犯罪嫌疑人陸續被抓獲。警方調查發現,這家體檢中心最初老板是嚴某,其經營狀況入不敷出。而大股東劉某名下還有一家健康產業公司,兩人合謀以免費體檢為誘餌,長期對潛在投資人關懷備至,獲取信任后,以擴大體檢項目規模為幌子,通過夸大宣傳誤導投資人。他們承諾保本保息和高額年化收益率,並用后來投資者的本金支付前期投資者利息,制造盈利假象,誘使更多人投資。進一步調查顯示,劉某團伙此前就已通過注冊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多種方式進行非法集資。這些公司均不具備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的資質,隨著資金鏈緊張,他們不斷變換公司和項目持續行騙。截至嫌疑人落網,參與投資的老百姓達800多人,涉及資金超2億元。
2021年11月,株洲市河塘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其他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三至六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主犯劉某等人目前仍在服刑。
警示:以老年人為目標的非法集資往往先迎合心理需求
以養老為名的非法集資往往先培養老年人的信任,比如噓寒問暖、送禮物、逢年過節上門做家務、拜干爹干娘等等,通過各種照顧老人的方式,逐漸取得老年人信任,然后開始潛移默化宣傳產品,老年人難以察覺。
打著投資文旅產業旗號和以鄉村振興為名的虛假農業項目非法集資也需要警惕。部分老人退休了,手上有一點退休金,子女又不在身邊,有出門游玩去體驗養老生活的心理需求。嫌疑人針對老年人的心理需求,誘導老年人辦理旅行社會員卡,再通過精心編織的話術,以響應國家的鄉村振興政策、投資前景廣闊為噱頭,哄騙老年人投資旅游基地或者養殖基地、農產品基地。在此提醒廣大老年人,凡是承諾高回報、返本付息的投資項目,都需謹慎對待,切勿被眼前的利益迷惑,避免遭受財產損失。(湖南省防非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供稿)
把網絡詐騙平台轉手他人能脫罪嗎?——網絡平台集資詐騙案
2018年10月,被告人彭某奇從他人處購買了重慶某科技有限公司准備進行集資詐騙活動。2019年6月,彭某奇委托他人研發制作了某系統上線運營,並邀約被告人戴某橋等人加入某科技公司。某系統平台以價格虛高的商品寄售模式為幌子,採取誘騙的方式吸引會員投資,並主要通過“以新還舊”的方式對會員進行返利。彭某奇系某科技公司實際控制人,負責公司及經營平台的全面管理。戴某橋負責公司平台市場推廣、會員管理等業務。
某平台以微信群宣傳為主要推廣方式。為吸引更多的人到某平台投資,彭某奇安排戴某橋等人通過刷單、展示虛假投資獲利數據、抽取佣金等方式進行誘騙。2019年11月,因會員人數眾多,為規避因無法返利導致平台崩盤的風險,彭某奇通過戴某橋積極聯系被告人趙某,商定彭某奇以600萬元的價格將某科技公司及經營的某平台移交給趙某,並安排戴某橋等人協助趙某運營並培訓新員工。為防止會員抽資離場,彭某奇、戴某橋並未將某科技公司及平台轉讓事宜通知會員。2019年11月21日,趙某接手某科技公司后繼續運營某平台。后趙某陸續從某科技公司騙取的會員資金中支取600萬元通過戴某橋等人交給彭某奇。
經審計,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月20日,集資參與人實際被騙資金1.5余億元。某科技公司支付寶賬戶共計向彭某奇、戴某橋等56名人員淨轉賬共計8000余萬元,其余資金用於某科技公司及平台採購商品、支付日常費用等。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1月20日,集資參與人實際被騙資金9087.95萬元。經鑒定,某平台網站數據庫中會員總數57122人。經查,彭某奇使用某科技公司及平台涉案資金1000余萬元主要用於其個人使用和消費。趙某使用某科技公司及平台涉案資金500余萬元主要用於其個人使用和消費。2020年1月9日,民警將被告人彭某奇、戴某橋抓獲。同年1月14日,將被告人趙某抓獲。案發后,偵查機關依法凍結、扣押了相關涉案財產。
那麼彭某奇、戴某橋作為網絡集資詐騙平台的負責人,為逃避后期無法返利的風險,將涉案平台轉手趙某的行為如何認定,即二人是否對平台轉手后的涉案金額承擔刑事責任?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彭某奇、戴某橋、趙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網絡平台商品寄售模式誘騙不特定人員進行投資,並採用“以新還舊”的方式進行返利,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彭某奇、戴某橋將網絡集資詐騙平台轉手趙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中止,其前期所實施集資詐騙犯罪行為所造成的侵害一直處於持續狀態,二人單方面退出並不意味著犯罪終了,與接手人趙某形成承繼的共犯,二人應對某平台整個運營期間(自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月20日)所產生的集資詐騙數額1.5余億元承擔刑事責任。趙某以其接手涉案公司及平台為始,承擔集資詐騙刑事責任。對彭某奇、戴某橋及各自辯護人提出二人不應對涉案平台轉手趙某后的涉案金額承擔刑事責任的意見,不予採納。
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彭某奇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50萬元。被告人戴某橋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40萬元。被告人趙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40萬元。在案扣押、凍結款項分別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在案查封、扣押的房產、車輛、物品等變價后分別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不足部分責令三被告人繼續退賠並按照同等原則分別發還。對扣押的三被告人的作案工具手機依法予以沒收。
此后,彭某奇、戴某橋、趙某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警示:網絡集資詐騙平台轉手運營不等於犯罪終了
隨著信息時代和網絡技術的發展,網絡集資詐騙平台花樣百出。與傳統集資詐騙模式比,一方面,互聯網的虛擬性使得集資詐騙網絡平台突破了物理地域上的界限,涉案平台一旦線上運營,受害者眾多,分布面廣,犯罪破壞性極強,社會危害性極大﹔另一方面,網絡集資詐騙使得犯罪人逃避打擊的便利性增強,違法成本降低。本案中,彭某奇等人通過商品寄售模式開展網絡集資詐騙平台,短短6個多月的時間,涉及集資參與人數達5萬余人,集資詐騙金額達1.5余億元,網絡集資詐騙的特點在本案得到了充分的體現。
本案審理的難點在於彭某奇、戴某橋二人犯罪數額的認定,涉及如何看待其將某系統平台轉手趙某的行為性質,即二人是否對平台轉手后的涉案金額承擔刑事責任問題。公訴機關第一次起訴指控彭某奇、戴某橋的犯罪金額是以涉案平台轉手趙某時為截止計算時間的。法院經審查后認為,如果簡單地以集資詐騙平台發起人“轉手”他人時間點為截止時間,認定發起人集資詐騙犯罪數額,因多數集資參與人前期往往存在返利甚至盈利現象,導致存在集資詐騙數額較少或者無法計算的問題,如此便明顯放縱了犯罪,不符合客觀事實,也違背了公眾朴素的公平正義感。基於此,審理期間,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發現,在案証據能夠從客觀和主觀証明彭某奇、戴某橋與趙某接手涉案平台后形成共同犯罪的事實,並就該問題及相關事實証據多次與公訴機關溝通,並書面通知由其決定是否變更起訴。后公訴機關變更起訴指控這兩位被告人對某平台整個運營期間涉案金額承擔刑事責任。該變更指控符合客觀事實和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要求,得到審理法院的支持。
通過本案的審理,總結相關網絡集資詐騙犯罪的特殊性如下:一是網絡集資詐騙平台運營后,只要有“以新還舊”返利存在,集資詐騙犯罪行為就已經既遂,故轉手平台行為本身不符合中止所要求的“在犯罪過程中”的時間要件,也就不存在犯罪中止的理論可能。二是根據網絡集資詐騙的特點,網絡集資詐騙平台設立運營后,只要處於未關閉狀態,由於網絡的傳播性強,就會一直有集資參與人被騙入局,集資詐騙犯罪結果就會處於持續狀態,因此,網絡集資詐騙行為屬於事實上的繼續犯,轉手他人繼續運營的行為不等於犯罪終了。三是根據刑法理論,對於繼續犯,在犯罪既遂后犯罪結果處於持續狀態中,仍然有與他人形成共犯的可能。負責人為逃避風險,將涉案平台轉手他人繼續運營,其與平台接手者形成承繼的共犯,應對整個平台涉案金額承擔刑事責任。綜上,網絡集資詐騙平台負責人為逃避風險,將涉案平台轉手他人繼續運營的行為不等於犯罪終了,亦不是犯罪中止,其與平台接手者形成承繼的共犯,應對整個平台涉案金額承擔刑事責任。(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供稿)
集資詐騙案中宣傳推介的講師要擔責嗎?——以講課為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018年5月,曲某成立齊齊哈爾某有限公司,該公司主要經營“甲殼素投資”“小家電投資”“廣告牌項目”。曲某在未取得金融機構相關資質的情況下以“0元購”“會員返利送積分”等名義向不特定公眾集資,並通過散發傳單等方式向公眾開展非法集資活動,共計吸收119名投資人的投資共計772.15萬元人民幣,造成損失372.59萬元。
在破獲曲某集資詐騙案件過程中發現,張某為該公司某地區總監(講師),任職期間負責該地區的推介會宣講及員工培訓工作。張某通過對店長和店員的業務培訓傳達曲某對銷售產品的規定及創收業績方法,通過推介會的方式向集資參與人宣傳投資的合法性及投資高回報的情況,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對於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事實和罪名,張某有異議,辯稱其只是講師,沒有參與經營,不參與財務和方案設計,其只是整個銷售流程中的一員,不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其並沒有和會員進行簽單,沒有得到提成。
法院經審理認為,齊齊哈爾某公司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非法吸收資金,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曲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而張某任該公司總監,通過宣講會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宣傳,以銷售商品為名,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付高額返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非法所得3萬元予以追繳。
警示:“講師”也會成為非法集資的“幫凶”
本案件中,張某以講師身份在某公司活動中以銷售商品為名,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付高額返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明知其宣傳內容存在風險,為了獲利仍然幫助曲某大力宣傳,客觀上由於其幫助傳達了曲某的意圖和精神,讓投資人深信投資的可靠性,造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最終成為非法集資的“幫凶”,構成共同犯罪。所以,如果明知公司業務是非法集資行為還要繼續講課的“講師”需要注意了:“講師”有風險,入行需謹慎!(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防非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供稿)
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銀行業》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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