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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對稀土相關技術實施出口管制

2025年10月09日09:24 | 來源:人民網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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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0月9日電 (記者孫紅麗)10月9日,商務部發布公告,公布對稀土相關技術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

全文如下:

商務部公告2025第62號 公布對稀土相關技術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

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稀土相關技術等物項實施出口管制,有關規定如下:

一、以下物項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一)稀土開採、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資源回收利用相關技術及其載體﹔(管制編碼:1E902.a)

(二)稀土開採、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資源回收利用相關生產線裝配、調試、維護、維修、升級等技術。(管制編碼:1E902.b)

出口非管制的貨物、技術或者服務,出口經營者明知其用於或者實質性有助於境外稀土開採、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資源回收利用活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在出口前向商務部申請兩用物項出口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提供。

本公告所稱“稀土”“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稀土二次資源”的含義和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稀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本公告所稱“磁材制造”技術,是指釤鈷、釹鐵硼、鈰磁體制造技術。本公告所稱技術及其載體,包括技術相關資料等數據,例如設計圖紙、工藝規范、工藝參數、加工程序、仿真數據等。

二、本公告所稱出口經營者,包括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及在中國境內的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公告所稱出口,指將本公告所列管制物項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境外轉移,或者在境內或者境外提供給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包括貿易性出口以及通過知識產權許可、投資、交流、贈送、展覽、展示、檢測、測試、援助、傳授、聯合研發、受雇或雇佣、咨詢等任何方式進行的轉移或者提供。

三、出口經營者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向商務部申請出口許可﹔申請出口技術的,出口經營者應當按照附件1要求同時提交《轉移或者提供受出口管制技術情況說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位於境內的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本公告管制的技術的,按照附件2要求同時提交《在境內提供受出口管制技術情況說明》。

出口經營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十八條等規定使用許可証件,按許可証要求履行報告義務。

四、出口經營者應當加強合規意識,了解擬出口貨物、技術和服務的性能指標、主要用途等,確定其是否屬於兩用物項。無法判斷擬轉移或者提供的物項是否屬於受本公告管制的物項,或者無法判斷有關情形是否受到本公告管制,可以向商務部提出咨詢。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違反本公告的行為提供中介、撮合、代理、貨運、寄遞、報關、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務。可能涉及本公告管制物項出口的,服務提供人應當主動詢問服務對象有關出口活動是否受到本公告管轄,是否正在申請出口許可或者獲得許可証件﹔已經獲得兩用物項出口許可的出口經營者,應當主動向有關服務提供人出示許可証件。

六、已經進入公共領域的技術、基礎科學研究中的技術或者普通專利申請所必需的技術不受本公告管轄。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未經許可向不特定對象公開本公告管制的未進入公共領域的技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條進行處罰。

七、中國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未經許可不得為境外稀土開採、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資源回收利用活動提供任何實質性幫助和支持,違反本公告要求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八、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同步予以更新。

(責編:孫紅麗、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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