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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負責人就《商事調解條例》答記者問

2026年01月06日21:04 | 來源:新華社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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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月6日電 題:司法部負責人就《商事調解條例》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

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商事調解條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下條例的出台背景。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商事調解工作。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國際經貿往來日益頻繁,企業等各類經營主體之間的商事爭議數量日漸增多。商事調解具有靈活高效、專業保密、友好經濟等特點,是國際社會廣泛認可的商事爭議解決重要方式之一。近年來,商事調解已成為全球法律服務新的重要領域,許多國家出台商事調解相關制度,提升自身在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的影響力和競爭力。目前,我國商事調解行業整體尚處於起步階段,商事調解組織設立、商事調解活動開展、商事調解行業監管等方面制度規范建設比較薄弱,亟待制定專門行政法規。條例的出台是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商事調解行業健康發展,有利於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有利於更好服務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

問: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在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三點:一是立足我國國情和商事調解行業發展實際,同時對標國際高標准經貿規則和商事調解規則,構建既有中國特色又與國際接軌的商事調解制度。二是立足行政法規定位,就商事調解基本管理制度作出規定,同時為商事調解行業創新發展預留制度空間。三是注意做好與有關法律制度的銜接,形成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制度合力。

問:條例對規范商事調解活動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主要從明確商事調解組織設立及管理運行要求、商事調解活動的基本規則等方面予以規范:一是明確商事調解組織設立的條件、程序等,強調商事調解組織的非營利性,同時規定商事調解員應當符合的條件。二是要求商事調解組織應當建立利益沖突審查、投訴處理等內部管理制度,及時向社會公開商事調解員名冊、調解規則等信息。三是明確商事調解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合法、誠信、保密的原則。四是規定商事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應當保持中立,勤勉盡責,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行為規范,履行保密義務和披露義務。五是明確商事調解組織可以收取商事調解費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制定商事調解費用標准,並向社會公開。

問:條例對促進商事調解行業發展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明確了多項促進商事調解行業發展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確國家培育有國際影響力的商事調解組織,提升商事調解組織的國際競爭力。二是規定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商事調解的宣傳,推廣運用調解方式解決商事爭議,提升商事調解的社會認知度。三是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和部門結合本地區、本領域實際情況,在人才、信息、技術、資金等方面對商事調解行業發展給予支持。四是明確國家完善商事調解與訴訟、仲裁、公証等制度的銜接機制,暢通商事爭議解決途徑。五是明確當事人可以就商事調解協議依法申請司法確認。六是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商事調解規則銜接、機制對接,促進協同發展。

問:條例如何推動我國商事調解制度與國際商事調解制度規則融通銜接?

答:條例著力建立健全既有中國特色又與國際接軌的商事調解法律制度,做好與國際商事調解制度規則的融通銜接:一是明確商事調解組織可以從具有專業影響力和公信力的境外人士中聘任商事調解員。二是支持商事調解組織到境外設立業務機構開展商事調解活動。三是在國務院批准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海南自由貿易港等區域內,允許境外商事調解組織設立業務機構開展涉外商事調解活動,有關地方可以試點建立商事調解員獨立開展涉外商事調解活動的相關制度。四是鼓勵商事調解組織、商事調解行業自律組織加強國際交流合作,積極參與國際商事調解規則的制定,加強國際商事調解人才培養等。全國性商事調解行業自律組織負責推動商事調解員能力水平國際互認。

問:為確保條例實施,下一步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司法部將會同有關方面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強宣傳引導,為條例的貫徹實施營造良好環境。二是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根據條例制定商事調解組織管理的具體辦法,加強商事調解行業統籌規劃,推動行業規范與標准建設,切實把條例各項制度措施落到實處。三是做好過渡安排,根據條例規定對施行前成立的從事商事調解的組織做好過渡期有關工作,保障平穩有序過渡。

(責編:楊光宇、胡永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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