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門系統規范政府投資基金布局和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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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對外發布《關於加強政府投資基金布局規劃和投向指導的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工作辦法》)。《工作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5年。
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負責人稱,這是首次在國家層面對政府投資基金的布局和投向作出系統規范。
圍繞政府投資基金“投向哪”,《工作辦法》明確要求,政府投資基金投向領域應當符合國家生產力布局宏觀調控要求,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等國家級產業目錄中的鼓勵類產業﹔不得投資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限制類、淘汰類產業,以及其他有關規劃和政策文件中明確禁止的產業領域。投資鼓勵類產業,要強化評估論証,防止盲目跟風、一哄而上和低水平重復建設。
國浩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乃進告訴《証券日報》記者,這從根本上厘清了政府投資基金與純市場化基金的本質區別。即政府投資基金不是追求短期財務回報的逐利工具,而應立足於服務國家長遠發展戰略,盈利不是第一目的,產業發展與投資引導更為重要。
據海南君顧數科研究院院長單福介紹,為更好發揮政府投資基金的引導作用,形成資金合力、實現政策目標,《工作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對國家級基金與地方基金的功能定位和重點投資方向進行了梳理,提出國家級基金要“立足全局”,聚焦跨區域、關鍵領域的示范引領﹔地方基金則需“找准定位”“因地制宜”,支持本地特色優勢產業和中小企業。這種分級分類、協同發展的思路,旨在構建一個央地協同、優勢互補的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格局,促進優化全國生產力布局,避免“一哄而上”和低水平重復建設。
政府投資基金不僅要“投得准”,更要確保“投得穩”。為此,《工作辦法》第六條明確列出了政府投資基金的禁止類投資行為,包括不得通過名股實債變相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期貨等衍生品交易、不得開展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等。
值得一提的是,為進一步確保政府投資基金“投得好”,同日,國家發展改革委還對外發布了《政府投資基金投向評價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一方面構建了多維度的評價框架。具體包括反映投資方向是否符合國家戰略規劃要求、是否有效彌補市場失靈、在支持早期科創企業等方面實際貢獻的政策符合性指標,是否落實國家區域戰略、反映重點投向領域契合度及產能有效利用情況的優化生產力布局指標,以及反映資金效能和管理人專業水平的政策執行能力指標。
另一方面,《管理辦法》還將評價結果與應用剛性挂鉤。即將評價結果作為未來預算安排、基金存續調整、管理團隊激勵與問責的重要依據。對長期績效不彰、偏離目標的基金,將採取約談、整改等措施。
“與《工作辦法》同步制定的《管理辦法》,是對基金投向的事后監管,是適應新發展理念的要求,建立了一套突出基金投向政策取向評價、覆蓋基金運營管理全流程、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評價體系。”在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經濟所研究員劉國艷看來,兩份文件一“規”一“評”,前后呼應,形成了系統完整的管理閉環。總體來看,兩份文件的有機銜接,標志著我國政府投資基金進入了以“規范發展、提質增效”為特征的新階段。通過強化布局規劃的“導航儀”作用和投向評價的“指揮棒”功能,政府投資基金必將更好地肩負起服務國家戰略、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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