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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國家統計局負責人就《全國農業普查條例》修訂答記者問

2026年03月27日13:46 | 來源:司法部官網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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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司法部、國家統計局負責人就《全國農業普查條例》修訂答記者問

2026年3月20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833號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全國農業普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國家統計局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的修訂背景。

答:農業普查是全面了解“三農”發展變化情況的重大國情國力調查,為科學制定“三農”政策、建設農業強國提供統計信息支撐。我國已於1996年、2006年和2016年開展了三次全國農業普查,今年中央一號文件對開展第四次全國農業普查作出明確部署。現行《條例》於2006年8月23日出台施行,對科學有效組織實施第二次、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新時代以來,我國農業綜合生產能力邁上新台階,脫貧攻堅成果鞏固拓展,農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鄉村全面振興取得明顯進展,現行《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農業農村發展現狀、滿足當前農業普查工作需要,有必要在組織實施原則、普查方法和內容、工作程序和要求等方面作相應修改完善,為高質量開展全國農業普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問:修訂《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條例》修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統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總體思路上主要遵循以下三點:一是壓實相關主體責任,加大追責力度,保障農業普查數據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二是完善農業普查基礎制度,加強數據質量控制和資料管理,提高農業普查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三是與統計法相銜接,完善相關規定和表述,保障法制統一。

問:《條例》在農業普查基礎制度方面作了哪些補充完善?

答:《條例》從三個方面對農業普查基礎制度進行了完善:一是在組織實施方面,根據農業普查工作涉及面廣、參與主體眾多等特點,增加“各方共同參與”作為農業普查組織實施原則。二是在普查內容方面,根據鄉村全面振興有關要求,增加鄉村產業發展、鄉村建設、鄉村治理等事項。三是在普查方法方面,注重運用現代化調查手段,增加遙感測量等新普查方法,明確農業普查應當充分利用行政記錄、社會大數據等資料。

問:請介紹一下《條例》在加強數據質量控制和資料管理方面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數據質量是普查工作的生命線,資料管理是普查工作重要環節,《條例》主要從以下方面健全完善數據質量控制和資料管理有關制度:一是完善農業普查事后質量抽查制度,明確國務院農業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農業普查事后質量抽查方案,統一組織農業普查事后質量抽查工作,並將抽查結果作為評估全國和各地方農業普查數據質量的重要依據。二是明確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的保密義務,對有關失泄密行為規定相應法律責任。三是對普查辦公室建立健全農業普查資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做好農業普查資料的歸檔和移交等作出規定。

問:《條例》在防范和懲治數據造假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強化制度約束,防范和懲治數據造假,保証農業普查數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是此次修訂的重中之重。《條例》對標統計法,主要從五個方面補充完善了相關制度措施: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障農業普查數據真實性、完整性的要求。二是增加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負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偽造、篡改農業普查資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級單位及其人員或者農業普查對象填報虛假農業普查數據等規定。三是對農業普查對象按時提供農業普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農業普查資料,不得遲報、拒報農業普查資料等提出要求。四是規定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應當如實搜集、報送農業普查資料,不得偽造、篡改農業普查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農業普查對象提供不真實的農業普查資料等。五是明確對農業普查工作中弄虛作假等統計造假行為依法追責問責,提高了罰款數額,加大處罰力度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問:為確保《條例》順利實施,需要重點做好哪些工作?

答: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司法部、國家統計局將按照職責會同有關方面做好以下工作,確保《條例》各項規定落地見效。一是加大宣傳解讀力度。採取多種形式做好《條例》的宣傳解讀、培訓輔導工作,重點推動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負責人和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全面准確掌握《條例》的主要內容,引導廣大普查對象和社會公眾了解自身的權利與義務,為《條例》實施營造良好社會氛圍。二是抓緊完善配套制度。進一步細化普查辦公室和普查人員管理制度以及普查區劃分、清查摸底、現場登記、數據質量控制、數據處理等方面的操作規程。三是嚴格執行《條例》。確保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依法履職盡責,引導普查對象自覺履行相關義務,切實提高普查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法治化水平。四是強化執法監督。加大對農業普查工作中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堅決糾治農業普查工作中數據造假等違法行為。

(責編:羅知之、陳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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