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兩部門提高境外貸款余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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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4月16日電 (記者杜燕飛)為更好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作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15日聯合對外發布《關於調整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提高了境外貸款余額上限,更好支持外資銀行、進出口銀行發揮業務優勢,滿足境外企業合理融資需求。
記者了解到,2022年,為發揮好跨境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作用,支持和規范銀行開展境外貸款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建立了本外幣一體化管理、本幣優先的銀行境外貸款政策框架。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銀行境外貸款業務穩妥有序開展,境外貸款規模穩步增長,人民幣貸款佔比不斷提升,對支持“走出去”企業境外經營等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隨著境外貸款業務發展,部分銀行境外貸款余額逐漸接近上限。
《通知》將境內外商獨資銀行、境內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境內分行的境外貸款杠杆率由0.5上調至1.5,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金融機構在內地(大陸)設立的銀行機構比照適用。將進出口銀行的境外貸款杠杆率由3上調至3.5。如計算的境外貸款余額上限小於100億元,核定該銀行境外貸款余額上限為100億元。
此前,根據《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境外貸款余額上限=境內銀行一級資本淨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按營運資金計)×境外貸款杠杆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如計算所得上限小於20億元,核定為20億元。
同時,為優化間接方式貸款管理要求,《通知》明確,境內銀行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幣貸款的,可由境外銀行依據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業內人士表示,《通知》發布后,境內銀行應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原則,開展相關業務,進一步完善內控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程,與境外銀行通過合同約定等形式,明確資金使用條件,有效防范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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