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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網信辦等十部門聯合公布《促進和規范電子單証應用規定》

2026年04月17日18:45 | 來源:中國網信網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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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7日,國家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聯合公布《促進和規范電子單証應用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表示,出台《規定》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落實《海商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和對接國際高標准經貿規則的有力措施。《規定》旨在促進和規范電子單証推廣應用,提升貨物貿易和運輸數字化水平,服務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

  《規定》明確了促進和規范電子單証應用的原則、部門職責等。提出國家堅持發展和安全並重、促進創新和依法治理相結合的原則,鼓勵電子單証的推廣應用,分類分級管理電子單証系統,提升貨物貿易和運輸的數字化、便利化水平。明確各有關部門加強政策協同,依據各自職責促進和規范電子單証應用,推動電子單証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提出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和行業准則,促進電子單証的規范應用和生態繁榮發展。

  《規定》明確了促進電子單証應用的措施。提出鼓勵貨物貿易、物流、金融等領域機構和企業在開展業務時認可、使用電子單証。明確鼓勵相關企業、科研機構、行業組織和公共服務機構在電子單証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風險防范等方面開展協作。規定國家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加強電子單証領域標准制定工作。提出鼓勵電子單証系統運營者、電子單証系統相關服務支持方採用與電子單証有關的推薦性國家標准,加強對電子單証信息的互認共享。

  《規定》明確了電子單証系統的可靠性、安全性要求。規定可靠的電子單証系統應當實現的功能,明確評價電子單証系統可靠性的因素。鼓勵電子單証系統運營者向依法設立的認証機構申請系統可靠性認証。規定電子單証系統運營者等主體應當遵守《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向境外提供與電子單証有關的數據,應當符合國家關於數據出境的相關規定。

  《規定》明確了監督管理要求和法律責任。規定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相應的分類分級標准規范及管理要求,對電子單証系統建設運營和電子單証業務進行監督檢查。同時明確了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規定》還明確了相關術語的含義和施行時間。

(責編:牛鏞、岳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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