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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門規范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活動

2026年04月25日04:58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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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4月24日電(記者徐佩玉)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等八部門聯合印發《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范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活動,保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合法權益。《辦法》定於2026年9月30日起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隨著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金融業數字化轉型進程不斷加快,互聯網逐漸成為金融產品營銷的重要渠道,降低了金融服務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務效率和覆蓋面。與此同時,存在一些風險問題,比如進行虛假和誤導宣傳、營銷行為涉嫌壟斷和無序競爭、營銷宣傳內容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辦法》對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以及第三方互聯網平台接受金融機構委托為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提供服務的行為進行全面規范。

  關於營銷資質,《辦法》有哪些規定?上述負責人表示,《辦法》貫徹落實“依法將各類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的要求,規定金融機構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聯網平台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必須在金融管理部門許可的業務范圍內進行,不得為非法集資、非法証券期貨活動、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貸、虛擬貨幣發行交易、非法外匯保証金交易、境外機構未經許可面向境內居民提供金融產品服務等非法金融活動提供網絡營銷服務或便利。第三方互聯網平台不得將金融機構委托業務向其他機構轉委托或變相轉委托,為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購買金融產品提供轉接渠道的,應當跳轉至金融機構自營平台,不得跳轉至其他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的第三方互聯網平台。

  針對營銷內容和行為,《辦法》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要求其對網絡營銷內容的合法合規性負責,建立審核工作機制﹔要求第三方互聯網平台加強信息披露,便於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查詢和核實合作金融機構和營銷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要求網絡營銷內容應當使用准確通俗的語言介紹金融產品關鍵信息,不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針對算法推薦、直播營銷等新模式,以及強制搭售、騷擾營銷、違規使用金融字樣等問題,提出相應的規范要求。

  按照《辦法》要求,貸款產品將不得使用“低門檻”“秒到賬”“低利率”等營銷話術﹔支付機構的收銀台頁面中支付工具必須與貸款等金融產品區隔展示,不得誤導用戶混淆支付工具與貸款產品﹔未取得金融、金融信息服務業務資質的機構在其運營的APP和注冊商標中不得使用金融字樣﹔非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不得通過直播、短視頻、公眾號等形式營銷金融產品,特別是以薦股形式開展的非法証券投資咨詢。

  八部門表示,將協同督促指導金融機構、第三方互聯網平台落實《辦法》要求,查處各類違法違規的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活動。

(責編:岳弘彬、牛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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