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好百姓“錢袋子” 金融產品網絡營銷迎全面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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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4月28日電 (記者杜燕飛)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証監會、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網信辦、國家外匯管理局近日聯合印發《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適用范圍覆蓋金融機構自營網絡營銷,以及第三方互聯網平台受托提供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服務。金融機構、第三方互聯網平台之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展或者變相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
“近年來,隨著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金融業數字化轉型進程不斷加快,互聯網逐漸成為金融產品營銷的重要渠道,降低了金融服務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務效率和覆蓋面。”中國人民銀行等8部門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與此同時也存在一些風險問題,比如進行虛假和誤導宣傳、營銷行為涉嫌壟斷和無序競爭、營銷宣傳內容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為保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合法權益,《辦法》對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以及第三方互聯網平台接受金融機構委托為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提供服務的行為,進行全面規范。
“《辦法》將營銷活動正式納入強監管框架,統一線上線下同類業務的監管標准,完善和細化金融監管制度,有助於從源頭規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合法權益。”招聯首席經濟學家、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董希淼表示,作為金融產品營銷領域的一次探索,其統一的監管標准體系將為我國實現“將所有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目標,提供重要的制度范例和實操經驗。
對於營銷資質,《辦法》規定,金融機構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聯網平台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必須在金融管理部門許可的業務范圍內進行,不得為非法集資、非法証券期貨活動、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貸、虛擬貨幣發行交易、非法外匯保証金交易、境外機構未經許可面向境內居民提供金融產品服務等非法金融活動提供網絡營銷服務或便利。第三方互聯網平台不得將金融機構委托業務向其他機構轉委托或變相轉委托,為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購買金融產品提供轉接渠道的,應當跳轉至金融機構自營平台,不得跳轉至其他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的第三方互聯網平台。
對於營銷內容和行為,按照《辦法》,貸款產品將不得使用“低門檻”“秒到賬”“低利率”等營銷話術﹔支付機構的收銀台頁面中支付工具必須與貸款等金融產品區隔展示,不得誤導用戶混淆支付工具與貸款產品﹔未取得金融、金融信息服務業務資質的機構在其運營的APP和注冊商標中不得使用金融字樣﹔非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不得通過直播、短視頻、公眾號等形式營銷金融產品,特別是以薦股形式開展的非法証券投資咨詢。
蘇商銀行特約研究員付一夫表示,《辦法》的出台,對金融機構來說,需承擔營銷合規主體責任,從長期看可以降低合規風險,樹立更穩健的品牌形象。對第三方互聯網平台而言,原有捆綁銷售等高盈利模式難以為繼,推動金融與互聯網合作實現風險隔離、權責清晰。
“《辦法》將監管觸角全面嵌入金融產品網絡營銷‘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實施‘全鏈條嵌入式監管’,形成從源頭到終端的完整閉環,推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從‘流量至上’轉向‘合規為基、服務為本’的可持續發展模式。”董希淼認為,《辦法》實施后,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的主導權將重回金融機構,第三方互聯網平台在受托范圍內發揮作用,“持牌經營,合規委托”成為基本原則。
上述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定於2026年9月30日起實施,在此之前金融機構、第三方互聯網平台應主動加快整改清理與《辦法》要求不一致的營銷內容和行為。相關部門將依法履職,協同督促指導金融機構、第三方互聯網平台落實《辦法》要求,查處各類違法違規的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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