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熱點快評︱醫藥代表不是賣藥的,這個《辦法》講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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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會同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部門日前發布《醫藥代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辦法》重點明確了持有人對醫藥代表准入、醫藥代表備案和行為規范、醫療衛生機構對醫藥代表的藥品學術推廣接待管理以及各有關單位的管理職責。這將進一步加強醫藥代表管理,助推醫藥代表回歸職業本位,端正淨化行業秩序和行業風氣。
上世紀80年代,隨著外資藥企進入,我國出現了醫藥代表這一職業。不可否認,醫藥代表積極向醫療機構和醫生介紹新藥知識、收集不良反應和臨床需求,為促進安全合理用藥、幫助提升診療水平作出了重要貢獻。目前,我國備案醫藥代表約11.6萬人,他們活躍在醫療機構和醫生身邊。
長期以來,人們一提到醫藥代表,往往會聯想到藥品回扣和商業賄賂。原因在於少數醫藥代表超越學術交流職責,從事藥品推銷,甚至參與行賄,不僅給醫藥代表這一職業打上了“灰色標簽”,還嚴重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影響醫藥產業健康發展,助長醫藥行業不正之風和不良習氣。《辦法》的出台將有力扭轉這一局面。
進一步明確醫藥代表的職業定位。《辦法》明確,醫藥代表是指經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企)聘用或者授權,向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傳遞、溝通、反饋藥品信息,從事藥品學術推廣活動的從業人員。這個“藥品學術推廣”是指精准介紹藥品特別是新藥知識,幫助醫生更好用藥,收集藥品不良反應信息等,與“藥品推銷”“藥品銷售”沒有半點關系。作為醫藥代表,必須清楚自己的職業定位,不承擔藥品銷售任務,更不能以促銷為目的賄賂醫務人員及其家屬。作為藥企,不能向醫藥代表分配藥品銷售任務,更不能縱容他們進行商業賄賂等違法犯罪行為。
強化對醫藥代表違規行為監管。醫藥代表掌握藥品信息,且經常與醫務人員打交道,具有推銷藥品的條件和沖動,對其行為加強綜合監管很有必要。對於醫藥代表出現《辦法》禁止的行為,監管部門要依法依規加強查處力度,甚至吊銷其從業資格。作為醫藥代表的直接管理者,藥企對醫藥代表違法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監管部門應依法依規對藥企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應該依法依規採取市場和行業禁入等措施,讓藥企有敬畏之心,從嚴從緊管理好醫藥代表。
做好藥學服務,讓藥品更好地治病救人,是醫藥代表的職業價值所在。希望廣大醫藥代表明確職業定位,遠離“藥品推銷”,更好發揮自身價值,為淨化行業風氣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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