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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碼入企”為企業鬆綁減負

2026年05月16日08:39 | 來源:經濟日報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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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掃碼入企”為企業鬆綁減負

□ “掃碼入企”本質上是通過數字化手段進一步規范涉企行政檢查,解決企業長期反映強烈的重復檢查、多頭檢查、隨意檢查等問題。

□ 嚴格統一賦碼,明確省級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要加強統籌,會同有關執法部門加快整合賦碼渠道,形成統一的“執法碼”。

近日,司法部印發《關於全面推行“掃碼入企”工作 進一步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掃碼入企”基本環節、基本要素進行統一規范。

“掃碼入企”是規范行政檢查的有效措施。《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對加快推行“掃碼入企”提出明確要求。在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專項行動中,很多地方探索運用“掃碼入企”治理亂檢查,形成了不少有效經驗做法,為在全國全面推行奠定了良好基礎。數據顯示,截至今年4月底,已有26個省份在全省范圍內推行“掃碼入企”。

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企業權益保護辦公室主任葛磊表示,“掃碼入企”本質上是通過數字化手段進一步規范涉企行政檢查,解決企業長期反映強烈的重復檢查、多頭檢查、隨意檢查等問題。應盡快推動跨部門執法平台的數據互聯互通,避免出現“形式賦碼、實質重復檢查”的問題,同時細化緊急執法、專項檢查等特殊情形下的補碼程序與責任機制,增強制度可操作性。

《通知》在總結地方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掃碼入企”作了進一步規范。嚴格統一賦碼,明確省級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要加強統籌,會同有關執法部門加快整合賦碼渠道,形成統一的“執法碼”。強化各級各部門執法數據對接和信息互認,明晰檢查內容,強調“執法碼”是關聯行政檢查行為、顯示檢查任務的唯一數字標識,全面涵蓋檢查主體、人員、數量、事項、時間地點、結果等內容,企業一掃碼,就可以清晰知道誰來查、查什麼。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鄭金雄認為,“執法碼”恰到好處地扮演了程序哨兵的角色——它不替代人的判斷,但要求每一次檢查都必須先獲得資格、亮明身份、留下痕跡。技術並沒有創造新的規則,而是讓“法無授權不可為”這一法治原則變成了一種無需討價還價的日常操作,形成一套可預期、可核對、可追溯的規則體系。這種確定性,正是企業對營商環境最踏實的盼望。說到底,“掃碼入企”不是用機器管人,而是用規則管權力,這是數字時代法治精神最務實的落地。

《通知》明確掃碼程序,嚴格掃碼流程,入企檢查前,執法人員要報批報備檢查任務,系統自動生成“執法碼”﹔聯合檢查的,一次隻賦一個碼。未取得“執法碼”的,不得實施檢查﹔情況緊急、需當場實施的,事后要限時補辦。入企檢查時,執法人員主動出示“執法碼”,企業掃碼核驗相關信息,有異議的可以一鍵反饋。入企檢查后,自動形成檢查記錄與執法文書,統一匯聚到政府行政執法監督信息系統,實現對檢查的全過程監督。北京市科學技術研究院國際與區域合作中心主任、研究員李軍凱表示,科技賦能破解了傳統執法中流程不透明、監管不到位等難題,既以精准賦碼杜絕亂檢查、重復檢查,規范執法行為﹔又以數字化手段簡化流程、強化監督,讓執法更規范、更高效,是科技賦能法治政府建設的生動實踐。

“掃碼入企”既要激發經營主體活力,又要守住安全發展底線。《通知》強調,要堅持務實高效。充分發揮現有執法系統平台的功能,精簡合並檢查事項,強化對不同企業的差異化監管,有效避免走過場檢查、無效檢查,提升檢查精准性。要切實為企業和基層減負。通過統一賦碼,強化技術賦能,進一步規范入企檢查,避免數據多頭錄入、重復錄入,既為企業減負鬆綁,也為基層執法減負增效。要加強執法監督。通過“政府賦碼、執法亮碼、企業掃碼”,實現對行政檢查全過程監督,切實發揮“掃碼入企”對執法行為的規范和約束作用。要確保信息安全。加強相關數據技術防護,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等信息的,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推動“掃碼入企”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作為一名特邀執法監督員,我深切感受到‘掃碼入企’是優化營商環境的有力舉措。”司法部首批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王康偉建議,持續完善數字化執法平台建設,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專業素養培訓,推行柔性審慎執法,精准包容監管,讓民企在法治化營商環境中健康發展。(記者 劉亮)

(責編:方經綸、李楠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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