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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名下多家獨資企業緣何成為涉稅風險點

記者 劉開雄
2026年06月06日08:49 | 來源:新華社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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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5日電 6月5日,江蘇、福建、甘肅、重慶、大連等地稅務部門集中曝光5起自然人偷逃個人所得稅案件。其中,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曝光的一人名下多家個人獨資企業偷稅案引人關注。

從稅務部門曝光案件內容看,2021年至2023年,黨迎鳳成立的多家個人獨資企業,通過虛列成本、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等方式,人為降低應納稅所得額,少繳個人所得稅274.02萬元。

一人名下多家個人獨資企業為何會成為涉稅風險點?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院長田志偉說,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按稅法規定,其經營所得歸屬於投資者個人。因此,同一個人名下多家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所得不能分開獨立計稅,不得人為降低應納稅額,年度必須匯總全部經營所得,統一計算並繳納個人所得稅。

記者從國家稅務總局了解到,國家相關法規對自然人從名下多個個人獨資企業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稅有明確要求,並有詳細的申報內容和時間節點。

例如,2025年,一名自然人投資開了兩家店。2025年每月或每季度,該自然人都需要分別就兩家店的經營所得辦理預繳納稅申報。2026年3月31日前,該自然人在向各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算清繳后,還需要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兩家店的年度匯總申報。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可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復申報減除。田志偉解釋,這些扣除項目只能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扣除一次,不能在多家企業間重復抵扣,進而導致應納稅所得額核算不實。

稅務部門提醒,如果相關納稅人未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多家個人獨資企業經營所得匯總申報,根據稅收征管相關法律法規,納稅人需依法承擔相應法律后果。如果納稅人不了解相關涉稅規定,可以向當地稅務部門咨詢。

田志偉建議,相關投資者應全面梳理名下各經營主體的涉稅管理現狀,健全財務核算與涉稅台賬管理制度,清晰區分不同企業的收入、成本核算邊界﹔主動強化稅收政策學習,精准把握多處經營所得的申報規則與征管要求,定期開展涉稅風險自查自糾。

(責編:王震、陳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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