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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答人民網記者問:礦區生態“誰損毀、誰治理”“誰修復、誰受益”

2026年06月15日19:10 | 來源:人民網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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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6月15日電 (記者王紹紹)6月15日,自然資源部舉行例行新聞發布會,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出台背景、主要內容和實施安排。在會上,自然資源部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司副司長盧麗華就礦區生態修復怎麼管、歷史遺留礦山誰來治等問題回答了人民網記者提問。

如何壓實各方責任,真正實現“誰損毀、誰治理”“誰修復、誰受益”?盧麗華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首次設立礦區生態修復專章,為構建礦區生態修復制度體系提供法律保障,《條例》在此基礎上進行了細化。

第一,關於壓實各方責任。《條例》進一步明確採礦權人是礦區生態修復的責任人。採礦權人應當協同實施礦區生態修復與污染治理。對採礦權轉讓的,明確轉讓人對修復事項弄虛作假的,其生態修復義務不因採礦權轉讓而免除,防止企業“一轉了之”,避免修復責任落空。對於歷史遺留的廢棄礦區,《條例》規定,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認礦區生態修復責任人﹔責任人滅失或者無法確認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礦區生態修復,並協同開展污染治理。

第二,關於“誰損毀、誰治理”,強化全鏈條監管。一是細化礦區生態修復方案編報要求。《條例》規定採礦權人應在開採礦產資源前編報礦區生態修復方案,方案應明確修復的目標任務、工程布局、時序安排、經費概算等內容,並隨開採方案同步調整,確保修復與開採同步規劃、同步部署、同步實施。二是規定了生態修復完成時限。《條例》規定採礦權人能夠邊開採、邊修復或者分區、分期修復的,應當及時開展修復﹔不能邊開採、邊修復或者分區、分期修復的,應當在礦山閉坑前或者閉坑后兩年內完成。三是規定了生態修復的驗收程序。採礦權人完成生態修復后,應及時向相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驗收。分區、分期完成生態修復的,應當分區、分期申請和組織驗收。四是強化了生態修復費用保障。明確礦區生態修復費用由採礦權人按年度提取,同時強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礦區生態修復費用不得被查封、凍結或劃撥,確保費用“專款專用”。

第三,關於“誰修復、誰受益”。為解決修復資金不足問題,《條例》明確規定,國家完善政策措施,鼓勵社會資本依法參與礦區生態修復,維護參與礦區生態修復的社會資本的合法權益。國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礦區生態修復中的作用,推進礦區生態修復市場化發展,為“誰修復、誰受益”提供法律保障。

(責編:楊曦、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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