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施行 為礦區生態修復定責任、明要求
222
訂閱已訂閱已收藏
收藏點擊播報本文,約
人民網北京6月15日電 (記者王紹紹)6月15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新修訂的礦產資源法實施即將迎來一周年的重要節點,自然資源部召開例行新聞發布會,介紹《條例》出台背景、主要內容和實施安排,回應社會關切。
“《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以‘一法一條例’為核心的礦產資源管理法律制度體系基本建立,進一步筑牢了礦產資源管理的法治根基。”自然資源部法規司負責人在會上強調,《條例》總體上呈現了“四個全”的特點:
一是全面細化落實新礦產資源法授權性規定,確保各項制度要求能落地、可操作。二是全面整合原有礦產資源行政法規,進一步增強制度體系的整體性、協同性。三是全鏈條加強礦產資源管理,保障礦產資源安全,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四是全方位優化礦業營商環境,保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提升監管服務水平。自然資源部門將把一體化貫徹落實“一法一條例”作為當前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務,開展宣傳培訓,完善配套制度,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各項制度措施落地見效。
針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礦業權取得、轉讓、續期等實操問題,自然資源部礦業權管理司相關負責人介紹,《條例》明確,對緊缺程度高、資源儲量規模中型以上的戰略性礦產,或者對勘查開採技術、生態環境保護有特殊要求的勘查區塊優先以招標方式出讓,避免“唯價高者得”。同時,細化協議出讓情形,允許周邊零星分散資源協議出讓,助力增儲上產。針對轉讓與續期,明確協議出讓不滿5年等禁止轉讓情形﹔續期須在屆滿前6個月至3個月內申請,並實行探礦權續期核減面積制度,遏制“圈而不探”。此外,《條例》明確礦業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出讓合同約定按時足額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礦業權佔用費等有關費用,同時細化了礦業權出讓收益減免情形,鼓勵礦業權人不斷提高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水平。
為保障國家資源安全,新礦產資源法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從法律上構建了全面系統的礦產資源安全保障體系,《條例》從增強可操作性方面進一步細化制度設計。
自然資源部礦產資源保護監督司相關負責人介紹,一是建立全鏈條政策體系,《條例》提出國家完善多方面政策措施,健全戰略性礦產資源探產供儲銷全鏈條統籌和銜接體系。二是建立戰略性礦產資源目錄制度,對特定戰略性礦產資源採取保護性開採措施。三是加強礦產資源規劃管控,《條例》明確相關活動應符合礦產資源相關規劃。四是統籌資源安全與生態安全,《條例》明確自然保護地范圍內可依法開展相關活動。五是加強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儲備,建立健全供應安全預警監測工作體系。六是積極推動125個礦種的“三率”指標行業標准升級為國家標准,建立完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評估指標體系,引導礦山科學規范開採、提升資源綜合利用效率。
針對地質勘查行業管理,自然資源部地質勘查管理司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自然資源部將認真落實《條例》規定,研究制定有關文件和地質勘查單位備案管理辦法,創新監管方式方法,加強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和信用監管,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對於從事礦產資源勘查的單位應當依法備案﹔基於備案信息從單位規模、技術能力、人才裝備、信用狀況等方面開展綜合能力評價﹔基於綜合能力評價結果,實行分類分級監管,提升監管效能。
礦區生態修復是實現礦業綠色高質量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相統籌的關鍵舉措。自然資源部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司相關負責人強調,《條例》在新礦產資源法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礦區生態修復相關制度安排。一是壓實各方責任。明確採礦權人為修復責任人,對採礦權轉讓中涉及修復事項弄虛作假的,其生態修復義務不因採礦權轉讓而免除﹔責任人滅失或無法確認的歷史遺留廢棄礦區,由政府負責治理。二是加強“誰損毀、誰治理”全鏈條監管。細化礦區生態修復方案編報、分區分期實施和驗收工作要求,規定生態修復完成時限,落實“邊開採、邊修復”﹔明確礦區生態修復費用按年度提取並“專款專用”,強化費用保障。三是為“誰修復、誰受益”提供法律保障。明確國家完善政策措施,鼓勵社會資本依法參與礦區修復,維護社會資本合法權益。
礦山項目落地建設,離不開用地方面的配套支撐。自然資源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司相關負責人介紹,《條例》在新礦產資源法的法律框架下,進一步明確了礦業用地的內涵、土地供應方式、臨時用地操作規則和復墾修復驗收要求等,為完善礦業用地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條例》還提出,編制開採方案應對空間使用作出安排,推動礦山企業提前將礦產資源開採用地上圖落位,進一步加強礦、地融合,深化“淨礦出讓”。
關注公眾號:人民網財經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































微信掃一掃


第一時間為您推送權威資訊
報道全球 傳播中國
關注人民網,傳播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