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式”注銷能否逃避稅收責任?專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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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7月10日電 (記者車柯蒙)近期,國家稅務總局聊城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根據舉報線索,依法查處了聊城開發區奶泡商貿經營部網絡店鋪隱匿收入偷稅案件。
經查,2023年至2024年,聊城開發區奶泡商貿經營部在網絡平台銷售貨物,通過私人賬戶收款、未依法辦理稅務信息確認及納稅申報等方式隱匿收入,少繳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等稅費544.72萬元。因該店鋪於2024年申請辦理了注銷,2025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聊城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該店鋪實際控制人任威作出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共計971.29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目前,涉案稅費款、滯納金及罰款均已全部追繳入庫。
不法分子通過提交虛假材料、隱瞞關鍵事實等手段完成注銷登記,是否可以逃避納稅義務和法律責任?國家稅務總局聊城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負責人表示,通過私戶收款隱匿收入、“逃逸式”注銷等方式偷逃稅,屬於稅收征管法明確的違法行為。山東大學經濟學院院長石紹賓表示,這是一種典型的偷稅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可對企業依法恢復登記並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對個體工商戶實際控制人依法追究連帶責任。
石紹賓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逃逸式”注銷,不僅直接造成國家稅款流失,而且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更是對國家法律尊嚴的挑戰。
“企業注銷僅代表經營活動的終止,過往存續期間產生的違法責任與納稅義務,不會因主體注銷而自動消除。”石紹賓表示,《市場監管總局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注銷指引(2025年修訂)〉的公告》(2025年第52號)第六條第十三款規定,企業在注銷登記中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注銷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依法做出撤銷注銷登記等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六條規定也明確,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逃逸式”注銷經營主體的民事主體資格雖已消滅,但其經營者及實際控制人的個人財產與個體工商戶財產緊密關聯,需對其經營期間的稅收義務承擔直接連帶責任。
石紹賓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說,對於納稅人“逃逸式”注銷偷稅的,對企業可依法恢復登記並進行追征,對於個體工商戶可追究其實際控制人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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