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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總局規范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

2026年07月13日07:45 | 來源:工人日報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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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姜雨晴) 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要求審慎界定名單列入范圍,明確對嚴重失信主體的管理措施,並建立信用修復機制。

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三類情形包括:受到“法人機構被吊銷經營或業務許可証、取消或撤銷終身任職資格、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或者終身禁止進入保險業”行政處罰的情形﹔因實施六種行為之一,被從重行政處罰或限制市場准入、責令轉讓股權、撤銷行政許可,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情形﹔當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行政決定,嚴重影響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強制執行裁定的情形。

《規定》明確信用修復的條件和程序,鼓勵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當事人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申請信用修復。當事人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之日起滿一年且同時符合三項條件的,可以申請提前移出。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對提前移出申請進行核實,決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發現申請提前移出的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情節嚴重的,撤銷提前移出名單決定。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規定》堅持穩慎適度,審慎界定列入名單情形,列入名單的行為均為金融領域嚴重失信行為,一般失信行為不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

(責編:郭思邈、楊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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