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主播偷稅被查 專家:勞務報酬不能違規轉換為經營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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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根據稅收大數據分析線索,依法查處網絡主播許靜婉偷稅案件。
經查,2021年至2023年,許靜婉在網絡平台從事直播帶貨經營活動,通過私人賬戶收款隱匿收入、轉換收入性質等方式,少繳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等稅費共計313.45萬元。2025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對其作出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共計631.96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目前,涉案稅費款、滯納金及罰款均已全部追繳入庫。
行業專家認為,該網絡主播的違法手段具有較強的典型性與隱蔽性:其以直播、帶貨、銷售等方式取得的廣告收入本屬於勞務報酬所得,卻通過注冊個人獨資企業轉換收入性質,偽裝成經營所得申報納稅。勞務報酬適用3%至45%的個人所得稅階梯稅率,而經營所得的稅率為5%至35%,部分地區還違規進行核定征收,與勞務報酬相比稅負較低,這種操作的直接目的在於避稅。
針對案件中“收入性質轉換”問題,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經濟法系主任呂鋮鋼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對勞務報酬與經營所得的區分有明確的法律邊界,關鍵是判斷是否具備“經營性”特征。
如果主播沒有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獨立從事稅法列舉的勞務活動而取得的所得,就應該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稅。如果主播注冊了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等形式的工作室,並通過工作室實質性開展經營活動,那主播分得的收入就需要按經營所得計稅。
“本案中的主播,其收入高度依賴於個人IP與粉絲黏性,內容制作和推廣也主要由其個人完成,完全符合勞務報酬所得的定義。”呂鋮鋼表示,“雖然其注冊個人獨資企業‘換馬甲’,但經稅務部門核查發現,該企業無房屋租金、無水電支出、無參保員工、無真實業務交易,僅為開票走賬的‘空殼’,這嚴重違背了‘實質課稅原則’,屬於典型的通過轉換收入性質逃避納稅義務的違法行為。”
2025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互聯網平台企業為平台內從業人員辦理扣繳申報、代辦申報若干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了平台從業人員稅收政策適用相關事項。
浙江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教授司言武表示,“《公告》及配套解讀專門對平台內從業人員的收入性質進行了明確。”根據《公告》,從業人員自互聯網平台企業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一般包括:通過互聯網平台提供直播、教育、醫療、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詢、培訓、經紀、設計、演出、廣告、翻譯、代理、推廣、技術服務等營利性服務取得的所得﹔而平台內未取得市場主體登記証照的經營者及從業人員,通過平台銷售貨物、提供運輸服務取得的所得,則屬於經營所得。
“稅務合規計劃必須建立在真實業務基礎之上。”司言武表示,凡是以達到降低稅負少繳稅款為目的,通過設立無實質經營業務的工作室,將個人勞務收入轉換為經營收入進行虛假申報的行為,均構成偷稅。無論當事人是否聽信機構建議、是否被誤導,作為法定納稅人,如實申報、據實納稅是法定義務。不懂政策、機構誤導,均不能成為免責理由。
此外,《公告》為減輕平台內從業人員辦稅負擔推出多項便利化舉措及優惠政策,如,勞務報酬申報個人所得稅可每月扣除5000元減除費用后再累計預扣計算稅款,扣除金額更高、適用預扣率更低﹔在增值稅方面,從業人員自互聯網平台企業取得的服務收入,可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3%征收率減按1%計算繳納增值稅等稅費優惠政策。
近年來,隨著“以數治稅”體系的不斷完善,試圖利用“空殼主體”轉換收入性質、濫用稅收政策的行為必將面臨法律制裁。專家表示,新業態從業者應當樹立合規納稅意識,摒棄投機心理,嚴守稅法紅線,在合法合規的框架內實現行業良性、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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