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進一步優化企業重組所得稅處理征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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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7月20日電 (記者車柯蒙)近日,為支持企業並購重組,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關於企業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自2026年1月1日起,將達成特殊性稅務處理一致性意見的居民企業股東持股比例由100%放寬至50%,適當擴大重組當事各方主體類型,並規范執行口徑,為企業重組營造良好政策環境。
據了解,此前政策要求包括所有股東在內的重組當事各方均達成意見后,才能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近年來,上市公司吸收合並等重組業務逐漸增多,希望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訴求也越來越多。但上市公司股東眾多,所有股東均一致同意的難度較大,難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此外,上市公司股東還包括合伙企業、契約型資管產品、非居民企業等類型,也會影響居民企業當事方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公告》堅持問題導向,聚焦企業重組希望便捷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需要,進一步優化企業重組企業所得稅處理征管口徑,及時回應各方訴求。這是稅務機關牢固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既有利於進一步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提升資源配置效率,又有利於提高政策確定性,降低納稅人遵從成本。
根據《公告》,在合並、分立業務中,持股比例超過50%以上的居民企業股東與合並(分立)、被合並(被分立)企業達成一致,且符合其他條件的,可對達成一致的部分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即在當期暫不確認所得,緩解上市公司當期繳稅壓力,降低財務成本,助力資源有效整合﹔其余部分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並可選擇簡便計稅方法。合並、分立業務中,如涉及自然人、合伙企業、契約型資管產品以及非居民企業股東,這些股東本身需按現行規定進行所得稅處理,但不影響居民企業股東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公告》在適度優化征管口徑的同時,遵循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基本原理,採取必要措施保証重組權益連續性和經營連續性。比如,要求持股5%以上的居民企業股東及前十大居民企業股東需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達成一致,上述大股東在12個月以內轉讓股權的,不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
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稅務部門將持續落實好企業重組稅收政策,引導企業合法合規適用優惠政策,在助力企業健康發展的同時,營造法治公平的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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