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治理促進人工智能造福人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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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全球人工智能技術創新進入前所未有的活躍期,既蘊含巨大機遇,也面臨治理挑戰。如何完善人工智能治理,推動人工智能朝著有益、安全、公平的方向發展,是世界各國面臨的共同課題。日前,習近平主席在2026世界人工智能大會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級別會議開幕式上的主旨講話中提出,各國應當秉持以人為本、向上向善理念,攜手構建公正合理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體系。這一重要論述為加強人工智能治理提供了理念指引和實踐遵循,為推動人工智能健康有序發展指明了前進方向、貢獻了中國智慧。
人工智能不是普通工具,已然改變人與技術、技術與規則、創新與治理之間的關系。因此,完善人工智能治理要回答的,是在新背景下如何正確看待人與人工智能之間的新型關系,如何優化制度安排防范技術風險、守住安全底線,發展好、運用好、治理好人工智能。用戶信息如何使用,消費者選擇是否真實,出了問題由誰負責,平台競爭是否公平……把這些問題處理好,才能讓人工智能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更好造福人類社會。在這個過程中,堅持以人為本、向上向善,是人工智能治理必須確立的價值前提。
堅持以人為本,強調人工智能的發展必須服務於人的全面發展,不能以削弱人的主體性為代價。要確保人工智能始終處於人類控制之下,而不能使人被動適應技術規則。評價人工智能的價值,不能隻看模型規模、算力水平、生成能力和商業效率等,更要看其能否增進人的福祉、維護人的尊嚴。人工智能越深度參與經濟社會運行,越要把服務於人的需要、增強人的能力、拓展人的選擇空間作為根本目的,避免人在算法推薦中被簡單標簽化,在自動化決策中被邊緣化,在技術運行中失去自主判斷能力。
堅持向上向善,強調推動人工智能創新發展要堅持正確價值方向,維護良好穩定的社會秩序。向上,體現為創新能力提升、產業變革深化,使人工智能賦能千行百業﹔向善,體現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增進社會公共利益、推動技術普惠共享,讓人工智能成為促進共同繁榮、維護共同安全的重要動力源。人工智能技術越具有通用性和滲透性,越要保証其發展方向符合公平誠信、開放共享和安全可控的要求。簡言之,向上向善不僅要追求效率提升,還要關注技術成果能否更廣泛惠及社會,這也是智能經濟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
還要注意到,有一種觀點認為,治理會拖慢創新。這個看法隻看到了治理的約束功能,並不完整、全面,沒有看到治理的保障、賦能作用。治理與創新從不是此消彼長的關系。治理人工智能不能簡單理解為“給人工智能立規矩”,也不能停留在抽象原則上,籠統地強調加強監管。人工智能技術迭代快,應用場景新,如果規則過於僵化,確實有可能影響其良性發展。但治理的真正作用,是通過原則和規則的結合,為技術創新提供基本秩序,讓經營主體知道邊界在哪裡、責任在哪裡、預期在哪裡。邊界明確了,交易信任才會增強﹔責任明確了,企業才更敢長期投入。正確的治理不會拖慢創新,反而會讓創新走得更穩、更遠。
完善人工智能治理,關鍵在於回應人工智能發展帶來的現實問題。隨著萬物智聯和人機協同不斷拓展技術邊界,人工智能正加速從“數字世界”走向“物理世界”、從“單純輔助”走向“參與決策”,深度融入社會生活和經濟運行。但要看到,算法在日益重塑人們獲取信息、表達意願和作出選擇的方式的同時,也使人的主體地位和相關權益面臨新的風險﹔算法介入交易過程,逐漸改變企業定價、流量分配和市場信任形成的機制,也對公平交易和市場競爭提出新的挑戰。此外,復雜的技術鏈條也使風險責任難以有效落實。這都表明,人工智能技術發展越是一日千裡,向上向善、造福人類的方向越要正確錨定,監管治理的尺度越要精准把握,防范失控的措施越要及時完善。要通過加強人工智能治理,構建起常態化長效化的治理機制,確保人工智能始終沿著安全可靠、可控可信、造福人類的方向發展,讓這匹千裡馬既跑得快又跑得穩。
第一,把人的權利保護放在更基礎的位置。一方面,人工智能對個人信息以及聲音、肖像等人格要素的處理和生成能力不斷增強,可能會削弱個人對自身身份的控制,侵犯人格尊嚴。對此,應堅持最小必要、目的限定和知情同意原則,筑牢數字時代人格權益保護防線。另一方面,人工智能逐漸參與信息篩選、行為預測和結果判斷等決策環節,可能影響個人自我意識形成和自主決定。對此,應明確人工智能的參與程度及其影響,保障用戶必要的知情、選擇、人工復核和救濟機會,使個人始終保有獨立決定相關事項的權利。
第二,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正當權益。對消費者而言,人工智能介入消費者的信息獲取范圍和交易選擇過程,可能會削弱消費者基於充分信息作出自主判斷的能力。對此,應建立必要的信息披露、規則約束和責任機制,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決策權。對經營者而言,算法通過流量分配、排序規則和資源配置影響經營者獲得交易機會和參與競爭的條件,可能會影響市場競爭秩序。對此,應健全算法備案、透明度管理、安全評估等制度,提升人工智能系統的透明性、公平性和非歧視性。
第三,構建全鏈條責任體系。人工智能造成的權益侵害往往不是由單一行為直接導致,而是涉及數據來源、模型開發、技術部署、平台運營和具體使用等多個環節。因此,需要根據不同主體在人工智能運行中的功能定位、風險控制能力和實際獲益情況合理配置責任。開發者應當對數據來源合規、模型設計缺陷和安全風險承擔相應責任﹔部署者應當對應用場景選擇和使用過程中的風險控制承擔相應責任﹔平台經營者應當對算法運營管理、用戶保護和風險處置承擔相應責任﹔使用者濫用人工智能造成損害的,也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作者系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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