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公布第五批旅游市場強制消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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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8月6日電 (記者唐佳)記者從文化和旅游部獲悉,為深入推進“糾治旅游行業導游亂象、強制消費等問題”集中整治工作,文化和旅游部聯合中央網信辦開展非法網絡招徠專項整治,從嚴查處在線旅游領域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全面清理非法網絡招徠產品及相關信息。
為發揮典型案件示范作用,規范網絡招徠行為,推進旅游市場強迫購物問題線上線下同步治理,文化和旅游部選取了部分地區文化和旅游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查處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通過短視頻平台虛構純玩團誘導消費案
重慶市樂思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749元/人的團費在短視頻平台發布“重慶4天3晚”旅游產品,宣稱無需額外支付費用,但游客抵達集合地后,重慶市樂思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要求游客簽訂含有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旅游合同,向游客額外收取景區交通費用,實際游覽景點與前期宣傳不符。重慶市樂思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2026年5月,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對重慶市樂思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2026年6月,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田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通過短視頻平台攬客並提供導游服務案
馮某福在未取得導游証的情況下,通過短視頻平台發布招攬游客信息,為4名游客提供向導、講解等旅游服務,收取游客相關服務費用。馮某福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2026年5月,大同市雲州區文化和旅游局對馮某福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通過短視頻平台低價攬客並收取購物回扣案
潮州市駿暉旅行社有限公司通過短視頻、自媒體等平台,以低於實際接待成本的團費價格發布“潮汕壹號”旅游產品,向游客宣稱“純玩零購物”,行程中委派未取得導游証的人員林某告提供導游服務,安排游客購物並收取購物店“人頭費”。潮州市駿暉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等規定,林某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2026年4月,潮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對潮州市駿暉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30000元、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証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劉某輝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6000元、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顏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林某告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未經許可通過短視頻平台招徠游客案
湖北省定悅旅游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証的情況下,通過短視頻平台發布恩施旅游相關視頻,通過私信獲取游客聯系方式,安排客服人員通過微信與游客溝通確定行程安排,將游客交給其他旅行社接待。湖北省定悅旅游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的規定。2026年1月,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對湖北省定悅旅游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向某玲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通過短視頻平台虛構“純玩團”招徠游客案
江西瓏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短視頻平台發布旅游產品,安排客服人員添加游客微信並溝通行程事宜,客服人員宣稱旅游產品為“純玩團”,游客抵達集合地后,安排游客簽訂含有購物行程的旅游合同。江西瓏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2025年10月,婺源縣文化廣電旅游局對江西瓏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3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秦某作出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通過直播平台誘騙游客參加購物活動案
山西鑫澤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鄂爾多斯市分公司通過直播平台發布“暢享內蒙古5天4晚”旅游產品,向游客宣稱該產品“買一贈一”“無自費、無購物”“口碑最好、評價最高”,以低於成本的團費招徠游客,待游客到達集合地后,安排游客簽訂含有5家購物店行程的旅游合同,行程中安排游客購物、參加騎馬等自費項目,並收取回扣。山西鑫澤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鄂爾多斯市分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等規定。2025年9月,鄂爾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對山西鑫澤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鄂爾多斯市分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25000元、責令停業整頓30日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林某霞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趙某富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000元、暫扣導游証30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以個人名義通過社交平台組織旅游活動案
劉某輕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証的情況下,以個人名義通過社交平台群聊功能發布99元/人“濟南1日游”產品,招徠、組織游客參加旅游活動。劉某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2026年6月,晉州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對劉某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通過社交平台違規組織出境旅游案
濰坊金色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出境旅游業務經營許可的情況下,通過社交平台發布“馬來西亞8天自由行”等出境旅游產品。濰坊金色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2026年4月,濰坊市濰城區文化和旅游局對濰坊金色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000元、責令停業整頓7日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周某禮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通過社交平台虛假承諾旅游行程案
北京京鵬國際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客服人員通過社交平台招徠游客參加旅游活動時,向游客承諾行程包含故宮博物院,實際行程中未安排游客前往。北京京鵬國際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2026年1月,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對北京京鵬國際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范某剛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虛構旅行社通過社交平台招徠游客案
劉某霞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証的情況下,在社交平台以“楓尚旅行社”名義發布“西安4日游”旅游產品,並冒用青島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名義與游客簽訂旅游合同。經調查,“楓尚旅行社”實際不存在。劉某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2025年12月,東營市東營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劉某霞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一:通過社交平台違規組織旅游活動案
王某清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証的情況下,通過社交平台與游客線上約定赴和田、阿勒泰等地區旅游行程安排,為游客提供游覽、住宿、交通等旅游服務,未與游客簽訂旅游合同。王某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2025年12月,昌吉市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游局對王某清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二:通過網絡推廣公司提供虛假信息招徠案
江西中旺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設計制作“遇見江西5天4晚”旅游產品,委托網絡推廣公司以江西中旺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名義招徠游客。網絡推廣公司安排客服人員使用微信與游客溝通行程事宜,客服人員向游客承諾住宿安排准五星級酒店或准四星級酒店,行程中安排酒店與承諾明顯不符,引發游客投訴。江西中旺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2025年11月,南昌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對江西中旺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32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張某成作出罰款128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三:通過自媒體平台違規組織出境旅游案
張某杰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証的情況下,在自媒體平台發布出境海島游、香港直飛游等旅游招徠信息,通過賬號私信功能與游客建立聯系,為游客提供機票、酒店、導游等旅游服務。張某杰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2025年12月,大連市文化和旅游局對張某杰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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