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機接口,當大腦可以被“讀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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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隨筆】
腦機接口技術打通了人腦與機器之間的信息通路,完成人腦神經皮層同數字空間的直連,為醫療康復與人機交互開辟了前所未有的可能,也對既有倫理准則和法律秩序提出了深層挑戰,更將人之主體性的哲學深思推向公共治理與倫理研討的核心場域。
我們與外界互動,原本依賴眼睛、耳朵、肌肉這些天然的“生物接口”。腦機接口的意義在於,當疾病切斷大腦與肢體的信號通路,它可以繞過受損通路,以人工方式重新接通人與世界之間的雙向交互。連接既成,信息便有了讀出與寫入兩種流向,這正是腦機接口從單純的替代工具,升格為觸及人之主體性變革的根源所在。
在技術層面,根據信號採集方式的不同,腦機接口可分為非植入式與植入式兩大類。非植入式腦機接口將電極置於頭皮表面,通過腦電圖等方式採集腦電信號,優勢在於無創、安全、成本可控。但信號穿過顱骨與軟組織后大幅衰減,目前主要應用於注意力監測、簡單外設控制等對精度要求不高的場景。
植入式技術則直接將電極或芯片置於顱內,以獲得更高質量、更高帶寬的神經信號。完全植入皮層內的侵入式方案,如美國Neuralink公司的N1芯片,通過柔性電極陣列實現單神經元級別的信號採集。半侵入式方案則將電極置於硬腦膜外或硬腦膜下、不深入皮層,我國自主研發的北腦一號幫助漸凍症患者重建交流能力,便是這一路徑的典型代表。這兩種方式存在開顱或顱骨鑽孔帶來的手術風險,以及異物長期植入后的生物相容性與可逆性難題。
而介入式腦機接口則另辟蹊徑,它借助血管介入技術,將採集裝置沿靜脈遞送至目標腦區。這一微創方案信號質量優於非植入式,又避免了對腦組織的直接損傷,在信號精度與臨床安全之間取得了更好平衡。
在應用層面,腦機接口有“讀腦”和“寫腦”兩個方向。其中,“讀腦”旨在將大腦的意圖解碼為外部指令,如腦卒中后失語患者通過解碼思維活動輸出語言,截癱人士借助腦控外骨骼恢復部分行動能力。“寫腦”則試圖將外部信息編碼后輸入大腦,以調控神經活動狀態。人工耳蝸、視網膜植入物、深部腦刺激等已部分實現對外周或中樞神經系統的正向干預,更為前沿探索著眼於閉環調控,如在癲癇發作前自動介入抑制異常放電,或通過靶向刺激緩解難治性抑郁。
“一讀一寫”之間,倫理法律問題已然浮現。
“讀腦”所觸及的,是精神隱私的最后防線。腦機接口採集的神經信號,指向的是尚未外化的內在活動(醞釀中的意圖、尚未成型的念頭、未曾察覺的情緒傾向等)。這類神經數據具有兩個根本特性:其一是不可更改性,個體的神經活動模式是穩定的生物特征,一旦被獲取便無法收回﹔其二是深度預測性,在意識做出決定之前,大腦已在進行無意識的預備活動,神經信號可能先於主體意志暴露其傾向。
“寫腦”所挑戰的,則涉及心理自主與人格同一性這兩個關聯命題。當技術有能力持續調節一個人的情緒、決策乃至人格特質時,外界將難以判定用戶的行為究竟是受自身意志支配,還是被設備操縱,人的自主判斷能力可能在不知不覺中被削弱。同一性問題則更進一步,接受長期神經調控之后,個體的情緒模式、行為傾向乃至性格特征可能發生顯著改變,那麼被干預后的這個人與干預前的那個人,還是同一個人嗎?
上述追問指向一個共同的核心命題——神經權利,即人的思想、情感與記憶等內在精神活動應獲得根本性法律保障,以免受不當讀取與干預。此外,責任劃分、技術可及性等法律與社會問題也需要進一步討論,以加快建立起完善的倫理准則和法律法規。
首先,在現有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框架下,應當確立神經數據作為高度敏感信息的特殊地位,制定專門保護規則,明確未經允許不得採集、不得商業化的紅線,保障精神空間不受侵犯。如智利已在憲法層面明確保護神經權利,涵蓋大腦活動及其衍生信息,將數據保護從客體提升至人格主體。
其次,當腦機接口輔助下的行動產生后果,傳統以個體為中心的責任范式顯得捉襟見肘。需要建立人機混合決策下的動態歸責體系,區分不同責任形態,讓技術開發者的責任與使用者的自主權各歸其位。
再次,須劃定治療與增強的法律界限。2024年,我國發布《腦機接口研究倫理指引》,為“增強型”技術創新設置了安全邊界。在醫療場景下堅守代償功能缺損的倫理底線,明確禁止健康人群使用植入式腦機接口進行非治療性增強。與此同時,加大對腦機接口技術普惠化應用的公共投入,防止技術紅利向優勢群體單向聚集,避免產生社會鴻溝。
最后,將倫理治理嵌入研發與應用的全周期。摒棄項目啟動前的靜態倫理審查模式,代之以伴隨技術演進的動態知情同意機制,並針對意識障礙患者等特殊群體建構差異化的保護制度,確保最需要這項技術的人,同時也是受到最周全保護的人。
從科幻場景落地現實應用,腦機接口的研發初衷並非打造“超人”,而是幫助殘障病患重建行動與交流能力。腦機接口產業的全球綜合競爭力,既依托核心技術的持續突破,也離不開倫理法治邊界的有效管控。在競速創新的國際競爭格局下,唯有嚴守倫理與法律紅線,才能長久保留科技本該具備的人文溫度。
(作者:謝遠揚,系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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