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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安居夢 住房公積金制度調整釋放多重信號

人民網記者 許維娜
2026年08月21日15:43 | 來源:人民網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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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公布。此次修改共20條,涉及拓寬提取和使用范圍、提升管理服務效能、強化風險防控以及擴大制度覆蓋面等四個方面。那麼,《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調整釋放了哪些新的信號?記者就此採訪了多位專家。

信號一:從買房專用全周期保障租房及日常居住消費獲支持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決定》的重點內容之一,是拓寬了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范圍。《條例》第一條中的“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后增加“更好滿足多樣化住房消費需求”。

同時,《條例》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取情形由6種拓展為9種。新增的3項分別為:一是裝修自住住房的,二是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的,三是國務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費情形。修改的1項為:將“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修訂為“支付房租的”,加大了對租房的支持力度。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開發與地區經濟研究所研究員、室主任劉保奎表示,《條例》對住房租賃市場構成利好。此次修改取消了“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這一剛性門檻,顯著降低了租房群體提取公積金的難度,是“房住不炒”“租購並舉”理念的生動實踐,有效提升了個人和家庭的房租支付能力。總體來看,此次修訂將對加快房地產市場企穩回升形成明顯的促進作用。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房地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蔡真認為,過去公積金幾乎等同於“買房專用資金”,而此次修改將使用場景拓展至裝修、物業費等日常居住消費,背后有著清晰的底層邏輯:住房供求關系已發生趨勢性變化,工作重心正由“有沒有”轉向“好不好”。作為基礎性住房金融制度,公積金必須同步完成角色轉換——從支持“買上房”升級為服務“住好房”,從適配增量建設轉向服務存量運營。

在蔡真看來,擴大使用范圍,新增裝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及“國務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費情形”兜底條款,是對居民持續性居住需求的制度回應。“以前隻管購房環節,現在管裝修、管維修、管日常維護,陪伴一套住房從入住到老去。”

劉保奎表示,新增的“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情形”這一兜底條款,目的在於為適應住房消費迭代預留法定改革空間,未來最有可能的拓展方向包括三大場景,一是存量住房更新改造,比如老舊小區改造、住宅加裝電梯、房屋適老化改造等,這也是未來住房存量提質的主要場景。二是應對住房領域特殊風險的自住相關支出,如住房因災害損毀后的修繕重建支出等。三是未來出現的新型自住住房消費形態,隨著實踐成熟后,經國務院批准納入,讓公積金制度更好地服務群眾全方位的安居需求。他表示,兜底條款為“審慎開放”,不是無限放開,必須經過國務院批准,地方不能自行擴大兜底范圍,不能影響公積金資金安全與制度定位。

信號二:打破單位+個人雙賬戶局限 靈活就業人員迎政策利好

記者了解到,《決定》增加了一條作為第四十九條:“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持。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劉保奎表示,此次修訂將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擴大到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這些人員可以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持。這些靈活就業人員數量龐大、剛性購房需求潛力很大,為其提供住房公積金政策支持,有助於精准、快速釋放這部分購房潛力,為市場注入強大活力。

蔡真將上述新增條款稱為“賬戶結構層面的制度突破”。他解釋,原制度依賴“單位+個人”雙賬戶模式,外賣員、自由撰稿人、個體工商戶等群體此前無法參與﹔現明確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自願繳存,享受繳存稅前扣除、低息貸款、轉移接續等同等政策,不搞強制。

“這扇門正式打開了。新市民、青年群體及平台勞動者,首次在法治框架內獲得了積累住房金融權益的機會。這既是制度公平的體現,也是促進共同富裕的實招。”蔡真說。

劉保奎說,此次修訂拓展了住房公積金制度普惠邊界,打破制度長期主要面向城鎮單位就業職工的局限,讓新業態、新市民群體有渠道參與住房公積金制度,獲得提取、貸款等安居支持。住房公積金的定位也實現了從“購房金融工具”向綜合性住房保障賬戶的重構,這將既有利於改善更廣大群眾居住品質,也有利於解決群眾實際困難,是在制度層面促進共同富裕的一次有益探索。

信號三:因地制宜與數字便民賦予地方彈性空間提升服務效能

上海交通大學國際與公共事務學院教授陳杰表示,這次《條例》修改立足我國住房發展階段轉換、住房需求迭代升級、就業結構變革等新形勢新情況,契合租購並舉住房制度與房地產高質量發展的要求,體現了鮮明的時代邏輯。

陳杰認為,本次修改堅持因地制宜,賦予地方彈性實施空間,兼顧不同城市房地產市場、資金規模、群眾住房需求差異,授權地方制定靈活就業人員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具體辦法,不搞“一刀切”。這種統一制度框架與地方差異化政策有機結合的機制,較好地契合了住房公積金屬地管理的實際情況。

事實上,各地因地制宜的探索已有先行實踐。例如,廈門自2026年2月1日起,允許繳存人及配偶申請直付公積金支付購買本市現售商品住房或再交易住房首付款﹔沈陽2026年5月優化政策,將老舊電梯更新、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等納入提取范圍,並支持城市更新原拆原建項目提取公積金﹔延安2026年7月新增裝修、物業、取暖等七項提取情形。

陳杰表示,《條例》的另一大亮點是,修改堅持數字便民。將數字化、智能化建設變成法定要求,實現住房公積金繳存記錄等全國范圍內互信互認,推動住房公積金轉移接續、異地貸款等業務便捷高效辦理。簡化了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手續,無需再由所在單位核實和出具提取証明,同時縮短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查時限,由15日縮短到10日。以制度鞏固近年來“最多跑一次”“高效辦成一件事”等改革成果,進一步提升群眾辦事的便捷度與制度溫度。

信號四:堅持寬進嚴管強化信用約束與資金安全底線

在拓寬使用范圍的同時,風險防控也是此次修訂的重點。劉保奎表示,為進一步加強風險防控、確保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防范騙提騙貸等風險,這次修訂也提出了相關措施。下一步要統籌風險防控和申請便捷,堅持“寬進嚴管”,更加注重事后跟蹤管理。

一方面是強化信用約束。此次修訂要求,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確定住房公積金領域公共信用信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全面完整准確的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另一方面是加強違規處罰,此次修訂明確,對“以欺詐、偽造証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違法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增加了違規提取和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懲戒條款,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

陳杰表示,本次修改堅持安全規范,完善全鏈條風險管控,平衡“放寬使用”“資金安全”,健全住房公積金管委會職能,夯實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任,有利於更好地守住資金安全底線,保障住房公積金可持續發展。

他還表示,本次《條例》修改以法治化手段鞏固近年來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探索成果、監管創新成果,是新時代住房領域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的重要法治實踐,也是住房民生事業邁向高質量發展的標志性事件。新版《條例》正式實施后,住房公積金制度將以更廣泛的覆蓋、更豐富的用途、更便捷的服務、更嚴密的監管,守護千家萬戶的安居夢想。

(責編:楊虞波羅、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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