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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微觀察·《對外投資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系列解讀

引導對外投資從“鋪攤子”轉向“精耕細作”

2026年08月29日15:46 | 來源:人民網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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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8月29日電 (記者許維娜)8月2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對外投資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是自2017年12月《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發布實施以來,對外投資管理制度首次系統性修訂,標志著我國對外投資在統籌發展和安全的制度設計上邁出實質性一步。

“當前全球跨境投資審查持續收緊,國際經貿環境復雜多變,我國經濟也正處於結構轉型、產業升級的關鍵階段。”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信息中心副研究員沈立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此次修訂是對原有辦法的適時更新,更是完善對外投資制度體系、推動高水平對外開放提質增效的關鍵舉措。

在沈立看來,變化的動力來自現實。

近年來,我國對外投資活力持續增強,但出海主體愈發多元、投資模式日趨復雜,原有管理框架的適配性正在下降。“企業走得遠了、走得深了,制度保障必須跟得上。”他說。針對這些新變化,《修訂征求意見稿》立足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進一步落實各類投資者的對外投資主體地位,細化分類監管標准,完善服務和保護措施,引導對外投資從“鋪攤子”轉向“精耕細作”。

當貿易投資保護主義抬頭、地緣政治沖突頻發,外部環境的不確定性正在成為企業出海的常態考題。

“本次修訂著力補齊制度短板。”沈立分析,《修訂征求意見稿》健全風控機制,完善風險監測預警、重大情況報告、全程監管與應急處置,重點規范敏感領域和重點區域投資行為。“這既保障企業海外資產與經營權益,也守住了國家經濟安全底線,讓開放與安全能夠動態平衡。”

規則越清晰,企業越敢放手去干。

本次修訂的一大看點,就是進一步明晰對外投資規則,提升政策透明度與穩定性。沈立認為,穩定可預期的制度環境本身就是一種信心加持。合規有序的對外投資,既能幫助企業對接全球優質資源、拓展海外市場,也能推動國內外要素高效流通、貿易投資深度融合,最終服務於國內產業轉型升級,提升我國全球資源配置能力。

“制度越清晰,企業越敢長期布局海外,在安全托底的前提下實現高質量對外投資。”沈立說,這不是簡單的監管收緊,而是一套“發展與安全並重”的制度組合拳——通過精細化規則設計,實現“放得活、管得住、護得好”。

他表示,具體來看,這套組合拳主要打在三個點上。

一是分類分級加強監管,有效降低合規成本。本次修訂按照風險屬性、投資額度、投資類型等進行分類分級監管,針對敏感類對外投資,統一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針對非敏感類對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其中,針對投資者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非敏感類對外投資,規定投資者在實施投資的20個工作日之前提交境外再投資報告,無需核准備案。這也就意味著國內大型制造集團境外子公司繼續投資非敏感制造業項目,不用重復走備案流程,僅提交再投資報告,大幅縮短業務落地周期,有利於企業靈活開展全球產業鏈布局。同時,本次修訂進一步優化審批時限,明確核准20個工作日、備案7個工作日,使得整個審批程序更加透明可預期,便於投資者更好把握項目推進節奏。

二是開展風險前置預警,減少企業出海踩坑。本次修訂新增大額涉外交關系項目前期工作報告、項目完成/終止報告、重大不利情況報告、年度信息報告,形成覆蓋投資前、實施中、完成后全周期信息閉環。過往部分項目風險爆發時企業已經投入巨額資金,損失已經形成。本次修訂要求重大項目在簽署投資協議等重要前期工作前就要報告,主管部門可以提供國別風險提示,有利於幫助企業提前規避地緣陷阱﹔另外,當企業提交重大不利情況報告,主管部門可以介入開展保護,將風險處置節點前置,從而更好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三是完善權益保護工具,增強企業出海信心。近年來,一些國家採取歧視性措施,要求我國企業提供技術、數據或者處分股權、資產等,損害了我國企業合法權益。本次修訂明確,受到外國組織、個人歧視性措施影響,或者受到外國組織、個人不合理剝奪、限制的,可以申請國家發展改革委採取禁止或限制境外主體境內投資、交易合作等保護措施,補齊了企業海外維權制度短板,有助於更好維護我國企業海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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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一:我國對外投資新規釋放多元主體參與新信號

解讀二:我國對外投資轉向法定化、制度化、可預期發展軌道

(責編:王連香、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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