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証監會就私募基金募集監管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2026年09月05日08:56 | 來源:証券日報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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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監管防范風險促進私募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進一步加強對私募投資基金募集業務活動監管,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中國証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証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私募條例》)等法律法規,起草了《私募投資基金募集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募集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募集辦法》共七章四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明確募集業務原則、完善合格投資者認定標准、明確資金募集過程和監管要求、完善保障募集資金安全機制、明確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

中國証監會表示,《募集辦法》是加強私募投資基金全流程監管的重要規則,其制定推進標志著私募投資基金行政規則體系加快建立完善,全鏈條監管制度基礎進一步夯實。中國証監會將認真研究各方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發布實施。

補齊制度短板

合格投資者制度是私募投資基金監管制度和監管理念的基礎,資金募集階段是有效把好合格投資者入口關的核心環節。同時,資金募集是私募投資基金業務活動的關鍵階段,對私募投資基金能否持續規范運作、投資者合法權益能否有效保障起著重要作用。

2012年《基金法》確立了私募証券基金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的原則性要求,2014年《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准以及適當性管理、風險揭示等基本要求,2023年《私募條例》對私募証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募集行為進行了規范,相關規則在規范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壓實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銷售機構的主體責任以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總體看,相關規定較為原則,缺乏細化監管安排,在行政規則層面缺少專門規則銜接,針對募集行為這一關鍵環節規范不足。

在此背景下,為細化《基金法》《私募條例》要求,對募集活動進行全面規范,進一步壓實管理人及相關主體責任,強化募集行為監管,在系統總結近年監管實踐基礎上,中國証監會研究起草了《募集辦法》。

具體來看,《募集辦法》首先明確了募集業務原則,即“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同時,細化了部分行為規范,包括明確募集方式、細化禁止行為等。例如,《募集辦法》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行募集資金或者委托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募集資金,嚴禁通過其他機構或者個人募集資金﹔嚴禁開展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收益、誘導性宣傳、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

同時,針對合格投資者認定標准,《募集辦法》整體維持資管行業大體相當的准入水平,並結合私募基金不同品類的風險特征作出差異化制度安排。例如,《募集辦法》提出,將滿足一定條件的專業機構投資者、特定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作為合格投資者,並在穿透核查、投資要求、管理安排等方面給予適當差異化安排。再比如,針對投向單一標的、境外資產、場外衍生品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為防控風險,對自然人投資者的投資經歷、家庭金融資產和家庭金融淨資產提出更高要求。

市場人士表示,《募集辦法》作為完善私募基金“N+X”規則體系重要組成部分,在私募基金監管規則體系中地位突出。一方面,私募基金以合格投資者為運作與監管底層邏輯,這是其區別於公募及其他資管產品的核心所在,合格投資者認定識別、壓實各方責任等制度設計,主要依托《募集辦法》落地﹔另一方面,募集是私募基金業務的起始關鍵環節,募集合規與否直接影響基金后續運行,關乎行業監管與發展。

細化流程管控

值得注意的是,為幫助私募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及投資者厘清私募基金投資全流程,《募集辦法》對投資者初步評估、管理人適當性匹配、產品精准推介、全方位風險揭示、專項風險提示、合格投資者核驗確認、募集合同簽署等關鍵環節作出細化明確,構建起清晰直觀的業務操作指引,大幅提升募集業務的規范性與透明度。

例如,《募集辦法》第十八條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通過互聯網平台向不特定對象推介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可以通過其自營互聯網平台向通過適當性評估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同時,《募集辦法》持續壓實主體責任,強化“賣者盡責”監管底線。《募集辦法》提出,壓實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適當性管理義務與風險揭示義務,重點對適當性評估內容、標准、程序以及一般風險揭示、特別風險揭示等作出細化規定。

此外,《募集辦法》細化募集文件要求,對招募說明書等推介材料、風險揭示書、投資者承諾書和基金合同等募集文件作出規定,明確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和糾紛解決要求。

市場人士表示,《募集辦法》在規章層面統一細化招募說明書、風險揭示書、投資者承諾書、基金合同等核心募集文件的規范標准,明確各方權利義務、業務底線及糾紛解決機制,補齊制度短板,構建起統一、規范、標准化的募集文件管理體系,大幅提升行業規范化運作水平。

最后,《募集辦法》兼顧監管剛性與行業靈活性,推行差異化精准監管。針對自然人投資者風險識別、風險承受能力的差異化特征,《募集辦法》明確,自然人投資者錄音錄像要求,強化募集過程留痕安排。同時摒棄“一刀切”監管模式,對符合條件的高資質自然人投資者,通過強化特別風險提示的方式豁免部分留痕要求,既守住合規監管底線,又貼合市場實操需求。

筑牢資金安全墊

募集階段的資金安全,既是廣大投資者最為關切的問題,也是私募基金監管重點聚焦的核心環節。在產品尚未正式成立的募集周期內,募集資金所有權歸屬於投資者,相關主體責任邊界必須清晰厘定。

此次《募集辦法》設置專章,系統性構建募集階段資金安全保障機制,從賬戶管理、外部監督、機構內控、追責懲戒多維度打出制度組合拳,切實守護投資者資金權益。

具體來看,《募集辦法》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開立募集結算專用賬戶要求,為資金獨立性提供基本保障。同時,《募集辦法》提出,結合行業實踐,由專門的募集結算資金監督機構對專用賬戶財產進行監督,建立健全對賬機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積極配合。此外,圍繞募集業務細化機構內控管理規則,《募集辦法》提出,加強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規風控管理和財務管理等內控制度建設,完善對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委托管理要求,明確各方依法依規履行職責。

在搭建起賬戶隔離、外部監督、內控約束的資金安全制度框架之上,完備的制度設計還需要配套剛性監管手段與嚴厲追責機制托底。

在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層面,《募集辦法》嚴格銜接《証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等上位法規,明確中國証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的監管措施、行政處罰要求,對資金募集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的嚴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作為私募基金“N+X”監管規則體系的關鍵配套制度,《募集辦法》的落地實施將進一步完善行業全鏈條監管架構,引導行業回歸合規經營本源,持續淨化市場生態。未來,規則的正式落地與穩步推進,將有效平衡監管合規與行業發展、風險防控與市場活力的關系,為私募基金行業穩健規范、提質增效發展筑牢制度根基,助力行業更好發揮服務資本市場、賦能實體經濟的重要作用。

(責編:郝帥、楊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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