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金融機構治理須內外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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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証監會、財政部聯合發布的《關於健全金融機構治理的實施意見》提出,到2029年,基本形成權責邊界清晰、激勵約束相容、風險管理嚴格、運轉規范高效的金融機構治理機制,金融體系內在穩定性和抗風險能力明顯增強,金融服務高質量發展質效明顯提升。
微觀主體的運營情況在較大程度上影響著宏觀經濟的運行穩定性,金融機構治理與金融體系穩定亦是如此。與其他行業經營主體不同的是,金融機構能否穩健運行還關乎公眾存款安全與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正因如此,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微觀層面增強金融機構運營穩健性,健全治理機制是關鍵。金融機構治理機制的作用在於降低兩方面風險:一是降低代理人對委托人的目標偏離度,防止代理人為了牟取個人私利而損害委托人利益﹔二是防止出現“大股東掏空”或“大股東操縱”現象,避免大股東把金融機構異化為自家后花園,肆意為自身及其關聯方輸送利益,形成大量壞賬、抬高信用風險。近年來,個別中小金融機構風險暴露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大股東操縱,個別股東超比例、超數量持股,治理機制不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形同虛設。
健全金融機構治理,首先要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加強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是做好金融工作的根本保証。具體來看,要推動金融機構黨組織完善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機制,同時,深化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在國有金融機構嚴格落實“黨建入章”、“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黨委(黨組)前置研究討論等要求,發揮黨委(黨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支持非公有制金融機構擴大黨的組織和工作覆蓋。
健全金融機構治理,須加強和改進股東治理。一方面,要嚴把股東准入關口。構建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防火牆”,嚴禁違規跨業經營、杠杆率過高的企業或存在嚴重失信行為、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企業和個人成為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另一方面,要避免“帶病運行”,嚴格規范股東行為。切實發揮“三會一層”作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各司其職、有效制衡、協調運作,從機制設計上約束股東行為,盡可能降低股東濫用權利、違規干預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活動的風險。與此同時,進一步保障中小股東對重大事項的知情、參與決策和監督等權利。
在增強內部治理能力的同時,還須進一步強化外部監督,尤其是提升監管的精准性、有效性與前瞻性。金融監管部門可充分借助數字化、智能化手段,對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受益所有人開展穿透識別,讓多層嵌套等違法違規行為無處遁形﹔嚴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准入關口,嚴防違法違規人員在金融行業內“帶病流動”。同時,加強風險監測預警,尤其對存在重大治理缺陷和風險的金融機構早干預,避免小病拖成大患,實現風險早識別、早預警、早暴露、早處置,切實強化監管硬約束。(金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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