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消費者切身利益 保險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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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時隔十余年迎來修訂。
日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提出要加強股東穿透監管,完善審慎監管制度,健全風險處置機制,強化保險消費者保護,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圖片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方網站
現行保險法自1995年施行,於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分別進行修改。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表示,近幾年我國保險市場快速發展,面臨的風險形勢更加復雜多元,現行保險法的滯后性日益凸顯,有必要對保險法進行全面修改,解決行業發展及監管面臨的突出問題,維護保險業持續穩健運行。
“修訂草案從股東穿透監管、公司治理、償付能力、風險處置、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五大維度填補制度短板,推動行業進一步強化審慎合規經營理念,構建風險可控、民生為本的行業新生態。”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副院長、研究員蔡彤娟表示。
怎樣做實做細股東穿透監管,是業界關注的熱點。修訂草案明確,將保險機構股東、實際控制人納入監管范圍,強化對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資質審核。
“以往保險行業存在名義股東易監管、實際控制人管控手段有限等監管堵點。”蔡彤娟認為,穿透監管把股東、實際控制人納入法律監管框架,壓實出資與信息披露義務,能夠降低大股東不當干預風險,提升保險公司合規經營水平,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公共利益。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武亦文表示,修訂草案將股東的義務從被動履行提升為主動作為。尤其是針對實際控制人的穿透監管要求,解決了“名義股東易管、背后操盤手難管”的執法盲區。
股權治理之外,當前保險業市場競爭加劇,經營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存在非法代理退保損害投保人利益、部分保險銷售提示說明義務履行不當等問題,制約行業高質量發展。
“這反映出現行保險法規范的覆蓋面不全、監管授權不夠、懲戒性不足,保險機構違法成本過低,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效能偏弱。”修訂草案起草說明表示,要扎緊制度“鐵籬笆”,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提高處罰幅度,可以扭轉以往違法成本偏低的局面,督促險企完善內控治理,淘汰不合規經營模式,利好合規穩健機構發展。”蔡彤娟認為,強監管不是限制保險業發展,而是高質量發展的制度基石。守住風險底線,保險業才能積累長期穩定資金,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實現防風險、護民生、促高質量發展三者協同統一。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修訂草案明確,豐富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內容,增加個人信息保護規則,禁止銷售誤導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完善保險合同制度,與民法典做好銜接,將猶豫期等實踐上升為法律制度,加大了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
“修訂草案聚焦銷售誤導、理賠拖延、口頭拒賠等堵點,從法律層面減少‘理賠難’,強化保單合法權益的確定性。”蔡彤娟說。
修訂草案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6年10月3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表示,下一步將充分吸收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條文,積極配合立法機關做好后續工作,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盡快修訂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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