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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辦法

2026年09月18日07:46 | 來源:科技日報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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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根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以上政府直屬以及部門所屬自然科學和技術領域科研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法律法規對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科研事業單位內設機構負責人選拔任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照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有關條款執行。

  第三條 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黨建思想,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干部工作方針政策,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注意體現科研事業單位開放度高、探索性強、創新活躍等特點,充分調動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促進科技繁榮發展,為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加快建設科技強國提供組織保障。

  第四條 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

  第五條 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規定》要求的基本條件,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符合新時代好干部標准,自覺踐行創新科技、服務國家、造福人民的價值理念,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認真貫徹黨的科技方針政策,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具有勝任崗位職責的專業知識和職業素養,尊重科研工作規律,弘揚科學家精神,業界聲譽好﹔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有戰略思維和全局觀念、科研規劃能力和開拓創新精神,實績突出﹔具有良好的品行修養,自覺遵守學術和倫理規范,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嚴於律己,清正廉潔。

  黨組織書記應當政治強、懂黨建、懂業務,具有駕馭全局能力,善於做思想政治工作,作風民主﹔行政正職應當政治素質好,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組織重大科技創新的能力,能夠集聚力量進行科技攻關,善於合作共事。

  第六條 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應當具有5年以上工作經歷。行政正職、分管業務工作的副職一般應當具有科研管理或者本行業領域科研工作的經歷。

  (三)從副職提任正職的,一般應當具有副職崗位2年以上任職經歷﹔從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一般應當具有下級正職崗位3年以上任職經歷。

  (四)應當達到干部教育培訓相關要求。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1年內完成。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心條件。

  (六)符合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要求。

  第七條 科研事業單位內設機構負責人基本條件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基本資格一般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其中,工作年限要求可以由主管機關(部門)或者科研事業單位結合實際具體確定。內設業務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與本崗位相關的專業背景或者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的經歷。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直接提任領導人員的,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崗位任職經歷和一定的科研管理工作經歷。其中:

  (一)提任五級、六級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應當已聘用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或者2年以上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

  (二)提任四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應當已聘用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

  第九條 從企業、社會組織、國(境)外著名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等單位選聘的領導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一般應當具有在科技研發關鍵崗位工作或者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的經歷。

  第十條 特別優秀的,或者因落實重大科技戰略、實施重大科技項目、攻關關鍵核心技術、建設科技平台基地選拔高精尖缺人才擔任領導人員以及內設機構負責人等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適當放寬任職資格。

  放寬任職資格以及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班子正職或者四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當從嚴掌握,並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屬於專業技術崗位的內設業務機構正職提任領導班子副職,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可以與內設管理機構正職提任領導班子副職有關程序一致。

  第三章 選拔任用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分析研判和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等有關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選拔任用工作。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嚴格標准條件和程序,充分發揮黨組織領導和把關作用。

  具體程序和要求,參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科研事業單位實際確定。

  第十二條 選拔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一般採取單位內部推選、外部選派的方式進行。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特點,可以採取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方式拓寬選人用人視野。

  從企業、社會組織、國(境)外著名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等單位打破身份等限制選拔領導人員的,一般採取公開選拔(聘)等方式,對人選嚴格把關,並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考察制度,堅持把政治標准放在首位,做深做實政治素質考察,著重了解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科技工作方針政策和作風品行、廉潔自律等情況,深入了解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學術道德和推動科技創新工作實績等情況,客觀准確地作出評價,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

  第十四條 任用領導人員,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對行政領導人員,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對打破身份等限制選拔的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聘任制。

  第十五條 除從海外引進高層次人才等特殊情況外,聘任制領導人員在任職資格條件、選拔任用程序和要求等方面應當按照本辦法執行。聘任制領導人員在薪酬待遇、聘期等方面可以結合實際探索採取靈活方式。

  第十六條 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每個任期一般為3至5年。領導人員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10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批准后可以適當延長任職年限。領導人員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一般應當任滿1個任期。做好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變動交接工作。

  第十七條 領導班子的任期目標,應當根據單位職能定位,著眼服務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體現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科技成果產出和轉化、創新平台建設、科技交流合作、服務社會公益、支撐產業發展、人才隊伍建設和黨的建設等內容,注重打基礎、利長遠、求實效,清晰明確、便於考核。主要從事基礎研究的科研事業單位,任期目標應當以提升原始創新能力為核心,注重學術水平、科學貢獻和創新源頭供給﹔主要從事應用研究的科研事業單位,任期目標應當以國家重大戰略需求為導向,注重共性、關鍵、核心技術創新和轉化應用﹔主要從事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的科研事業單位,任期目標應當以改善民生和支撐產業發展為重點,注重社會效益、技術產出。領導人員的任期目標,根據領導班子任期目標和崗位職責等確定。

  第四章 考核評價

  第十八條 完善體現科研事業單位特點的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制度,注意差異化、增強針對性,切實發揮考核指揮棒作用。

  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考核,主要是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根據工作實際開展平時考核、專項考核。

  第十九條 考核評價應當以崗位職責、任期目標為依據,以日常管理為基礎,注重政治素質、工作實績和社會效益,突出科技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注意與創新績效評價工作相銜接,注重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一體考核,實行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制度。

  第二十條 根據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等不同類型科研事業單位特點,聚焦主責主業,科學合理確定考核內容和指標。注意改進方法,優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質量和效率,營造寬鬆的科研環境。

  第二十一條 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過參加考核領導班子總數的30%,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過參加考核領導人員總人數的25%。

  所在領導班子為優秀等次的,領導人員評為優秀等次的比例可以適當上調,一般不超過30%﹔所在領導班子為一般等次的,領導人員評為優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過20%,主要負責人一般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所在領導班子為較差等次的,領導人員一般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主要負責人一般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二十二條 考核評價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向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反饋,並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管理監督、激勵約束、追責問責等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

  第二十三條 完善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培養教育制度,充分利用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等機構,重點加強黨的理論教育、黨性教育和科技政策法規、形勢任務、科技前沿、科研誠信、科技倫理等方面的培訓,著力提高政治素質、管理能力和專業水平。原則上每5年對領導人員培訓全覆蓋。

  第二十四條 完善領導人員交流制度,統籌推進分管人財物領導人員交流和同類別、同領域科研事業單位之間領導人員交流。根據領導班子建設需要,開展科研事業單位與高等學校、國有企業及黨政機關之間領導人員交流。鼓勵支持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到科技企業、國際組織任職。

  對專業性強的領導人員交流,應當加強研判和統籌,注意發揮其專業特長。對學術背景比較強、在本單位有重要科研平台或者學術團隊、正在科技攻關關鍵期的慎重交流。

  第二十五條 健全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常態化工作機制,按照拓寬來源、優化結構、改進方式、提高質量的要求,積極發現和培養政治素質好、科研能力強、善於組織科研攻關、具備良好專業背景和管理能力的優秀年輕人才,切實加強教育管理監督。

  第二十六條 領導人員應當確保主要精力和時間用於單位管理工作,一般不兼任內設機構負責人、不承擔單位內部科研項目,申請承擔外部科研項目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向所在單位報告。確因工作需要兼職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領導人員出國(境)開展學術交流合作活動,按照中央關於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完善領導人員后續職業發展制度,對任期結束后未達到退休年齡界限,適合繼續從事科研工作的,在科研經費安排、科研團隊建設、學術交流培訓等方面給予必要支持﹔其他退出領導崗位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實際,作出適當安排。

  第二十九條 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完善領導人員收入分配辦法,根據單位類別和實際,結合考核情況合理確定績效工資水平,使其收入與履職情況和單位發展相聯系,與本單位職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關系。

  領導人員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獲取科技成果轉化獎勵。

  第三十條 領導人員在推動科技創新、承擔重大任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應對重大突發事件等方面表現突出、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主管機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探索行之有效的措施,激勵領導人員擔當作為、干事創業。

  第三十一條 完善單位政事權限清單,明確主管部門、單位職責權限,落實單位在崗位設置、人員聘用、職稱評定、績效工資分配、設備採購、項目經費及科技成果管理等方面自主權,加強條件保障,減少過程管理和微觀管理,支持領導人員依法依規履行職責。

  加強人文關懷,關心領導人員身心健康,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加大正向激勵力度,營造鼓勵探索、支持創新的良好氛圍。

  第六章 監督約束

  第三十二條 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等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綜合運用巡視巡察、審計等多種方式,加強對科研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的監督。

  加強政治監督,重點監督踐行“兩個維護”,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加強黨的建設,嚴肅黨內政治生活等情況。

  加強權力運行的監督,重點監督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依法依規辦事,公道正派選人用人等情況。加大對職務(職稱)評聘、科研經費使用、物資採購、資源配置、成果處置、收益管理、學會協會管理以及重論文數量輕原創貢獻、“吃空餉”等方面問題的監督力度。

  加強作風和廉潔的監督,重點監督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科研誠信建設,道德品行,廉潔自律等情況。

  第三十三條 完善單位黨的領導體制機制,健全議事決策機制,明確決策事項清單,完善單位內部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

  推進院(所)務公開,注意發揮學術委員會、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在單位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暢通職工群眾參與討論單位事務的渠道。對學科發展、職稱評定、學術管理、科研獎勵等事項,應當充分聽取學術委員會等相關組織的意見。

  對領導人員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開公示制度。

  第三十四條 實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職回避、履職回避制度,回避范圍和情形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領導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涉及直接指導的研究生、本人所在學術團隊及成員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職情況的,本人應當回避。

  第七章 退出

  第三十五條 領導人員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免職(退休)手續。正職領導人員特別優秀的,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履職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經批准可以延遲免職(退休)。

  第三十六條 按照《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科研事業單位實際,領導人員存在貫徹執行科技工作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因科學技術活動違規、學術不端行為受到查處,應對處置重大突發事件、輿情事件不力或者有其他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等情形,經綜合分析研判,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調整。

  第三十七條 領導人員退出領導崗位從事專業工作的,確因工作需要,由本單位黨委(黨組)研究並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在出國(境)、兼職等方面可以不再按照領導人員管理,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實行領導人員辭職制度,辭職程序和辭職后從業限制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防范政商“旋轉門”、“逃逸式辭職”等問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央組織部、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轉自《中國組織人事報》)

(責編:郝帥、陳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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