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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復沒有方便之門

李萬祥
2026年10月04日08:23 | 來源:經濟日報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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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復,修的是狀態,復的是責任。真正的信用修復從不刪除歷史事實,而是將記錄狀態從“失信未修復”更新為“失信已修復”。相關舉措越精准嚴密,信用修復越卓有成效,信用才能更好走進普通人的錢包、櫃台與賬單。

10月1日起,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的規定(試行)》正式施行。其中明確建立信用修復機制,充分保障相關主體知情權、申辯權。作為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內容之一,信用修復已成為信用主體重塑信用的有效渠道。然而,對於有償刪除、公示虛假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必須嚴厲打擊,決不能讓信用修復淪為不法分子的牟利工具。

社會信用制度是市場經濟基礎制度。2025年3月份出台的《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提出,構建覆蓋各類主體、制度規則統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會信用體系,推動社會信用體系與經濟社會發展各方面各環節深度融合。此后,相關部門出台一系列信用相關政策,都對信用修復作出明確規定。今年年初,中國人民銀行出台“一次性信用修復政策”,單筆不超1萬元的個人逾期信息,個人在2026年3月31日前還清的,將不予展示逾期信息。然而,一些不法中介打著“突破萬元限制”“完全修復征信”的幌子,夸大政策適用范圍、偽造官方文件、制造貸款焦慮,通過層層收費、閉環收割,誘導逾期者踏入陷阱。還有一些機構打著“專業信用修復”的幌子,收取高額費用,或以培訓信用修復業務為名,大肆斂財。

信用修復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任何有償修復行為均屬違法違規。信用修復,修的是狀態,復的是責任。事實上,真正的信用修復從不刪除歷史事實,而是將記錄狀態從“失信未修復”更新為“失信已修復”。從表面看,信用修復是糾正失信行為后,終止公示失信信息並解除懲戒的活動。究其本意,則是教育和救濟那些非惡意失信的群體,如重大疾病、疏忽大意等原因導致還款延遲等,引導經營主體增強誠信經營意識。從實操看,信用修復具有嚴格的流程和條件限制,並不是要包庇和縱容“老賴”,更不是所謂“洗白”。以《納稅繳費信用管理辦法》為例,其明確了33種情節輕微或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納稅繳費信用失信行為及相應的修復條件。根據相關規定,作為統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中國”網站集中公示各類公共信用信息,明確失信嚴重程度。

實踐中,失信主體是“有錢故意不還”,還是“想還錢但沒錢可還”?這方面,司法執法部門的相關制度舉措具有代表性。先看一組數據:2025年新納入失信名單233.98萬人次,同時有266.96萬人次通過信用修復回歸市場。信用修復的主體數量已遠超新納入失信名單的數量。這背后,是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執行階段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管理的升級優化,通過嚴格區分“失信”與“失能”,幫助“誠實而不幸”的被執行人重塑信用。同時,人民法院嚴厲打擊惡意逃廢債行為,加強信用修復監管。

結合地方實踐,信用修復還需進一步增強靶向性和精准度。信用修復是好事,如何進一步辦好,考量政策執行的完整度。通過強化分級分類與信用修復,既要有失信懲戒“高懸利劍”的一手,也要有信用修復“指明出路”的一手,更加注重守信激勵和信用修復並舉。信用懲戒不是目的,實現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才是根本。對於能夠積極履行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失信被執行人,人民法院要及時刪除失信信息,依申請出具相關証明材料。應當看到,法律的剛性之外,執行措施的溫度能夠促推更多經營主體遵守規則、誠信經營。

信用修復沒有方便之門。相關舉措越精准嚴密,信用修復越卓有成效,信用才能更好走進普通人的錢包、櫃台與賬單。知錯能改、改過自新,信用修復正是建立在善意的誠信預期之上,玩不得“閃身步”。沒有長期主義的誠信打底熱身,便想突然完成爆發式扭轉,受傷風險定會增加,失信懲戒更是逃也逃不掉的。

(責編:孫紅麗、李楠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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