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類產品明確被禁 財產保險產品開發迎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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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0月10日電 (記者杜燕飛)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修訂發布《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確了八類禁止開發的保險產品情形,列明禁止開發附加險的情形,確保產品結構清晰、責任明確,防范條款沖突、理賠糾紛或經營合規風險。
近年來,隨著我國財產保險市場快速發展,保險產品覆蓋范圍不斷拓展、保障內容持續豐富,但也出現了附加險產品佔比高但缺乏細化規則、行業示范條款和純風險損失率的管理和運用有待強化、公司產品評估修訂和清理注銷的標准需進一步細化等問題。
“《規定》作為財險監管及非車險綜合治理的重要舉措,堅持問題導向,聚焦實踐中存在的產品開發不規范、附加險功能定位不清晰、管理流程不健全等問題,通過補充和細化監管規則,持續強化產品監管力度。”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
“八類情形”禁止開發產品
《規定》明確提出了八類禁止開發的產品情形: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財產保險約定的保險事故不會造成被保險人實際損失﹔財產保險約定的保險事故必然發生或者必然不發生﹔承保既有損失可能又有獲利機會的投機風險﹔無實際保障內容,單純以降價(費)、漲價(費)、惡意炒作為目的﹔承諾未出險返還保險費或者返還其他不當利益﹔實質承擔風險保障但不收取保險費,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保險原理或者社會公序良俗的。
《規定》同時要求條款表述應當堅持規范化、標准化,提出個人類條款應當通俗易懂、清晰明確,對免除或減輕保險人責任的內容,應當使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作出提示,切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為附加險設置“負面清單”
附加險作為主險的補充,目的是保持主險穩定性的同時適當增加其靈活度,為保險消費者提供更為全面、更有針對性的保險保障。
“附加險應當與主險具有較強的關聯性,對主險相關內容進行擴展、縮減或調整。”上述負責人表示,實踐中,個別公司存在將實質內容較為獨立或與主險關聯性不強的條款設計為附加險,甚至用附加險來修訂主險錯誤的問題。
為此,《規定》明確財險公司原則上不得開發下列附加險:與主險的投保人、被保險人不一致的,擴展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范圍的情形除外﹔修正主險錯誤的﹔條款框架要素較為完備,保險責任較為獨立,應當開發為主險的﹔與主險關聯性不強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為應當禁止的其他情形。
加強產品全生命周期管理
《規定》進一步強化了保險公司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與主體責任,從制度上防止“隻開發不管理”等現象。
《規定》要求保險公司由主要負責人牽頭成立產品管理委員會,對條款費率開發和管理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同時將創新性強、業務模式特殊或承保風險高的產品納入審議范圍,以更有效覆蓋風險﹔要求保險公司對產品合規性和適應性進行評估,對不適宜繼續銷售的產品及時調整或停止銷售,強化對產品的全流程管理。
《規定》通過明確產品評估、修訂和清理注銷的標准要求,細化年度產品報告要求,督促公司不斷健全產品全流程管理體系﹔細化公司主要負責人、首席合規官、總精算師以及各級產品開發管理人員責任,持續強化產品開發管理力度,壓實機構主體責任。
上述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將根據《規定》要求,持續強化財險公司產品監管,切實提升財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的專業化、規范化水平,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和經濟社會的保險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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