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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進一步完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制度

2026年10月16日21:48 | 來源:新華社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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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0月16日電(記者王雨蕭)國家統計局16日對外公布修訂后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從公示期、公示內容、公示渠道、保密要求等方面進一步完善了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制度。

管理辦法明確,將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期由1年調整為最短1年、最長3年,將企業可以申請信用修復的時間由公示滿6個月調整為公示滿1年,對統計嚴重失信行為保持了必要的懲戒和威懾。同時,簡化公示內容,優化公示渠道,強調信息公示工作中的保密要求。

管理辦法還明確,增加通過“信用中國”網站申請信用修復的渠道,與原有線下申請修復渠道並行。明確統計機構受理信用修復申請的有關要求,優化信用修復辦理的時限、程序與要求,更好幫助統計嚴重失信企業高效便捷重塑統計信用。新增統計機構在收到企業信息公示錯誤更正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的規定。新增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不暫停公示的規定,並對程序終結后的信息修正程序作出規定。

國家統計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次修訂著重把握了懲戒與保護並重這一原則。一方面,更好發揮信用懲戒對統計造假等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同時對信用修復中弄虛作假的行為也明確了懲戒措施,以維護信用修復制度的嚴肅性。另一方面,增加“信用中國”網站辦理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修復渠道,優化信用修復辦理的時限、程序,完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的相關處理規定,切實保障失信企業合法權益。

“通過上述制度安排,既保持對統計造假行為的懲戒力度,又為失信企業提供明確的糾錯路徑和重塑信用的機會,實現懲戒與保護的有機統一。”這位負責人說。

修訂后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責編:楊光宇、胡永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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