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稅收征管法修訂
取消“復議前清稅”,構建更加公平高效的納稅爭議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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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后對外公開征求意見。此次修法在納稅爭議救濟程序上作出重要調整:取消“先繳清稅款或者提供擔保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前置要求,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可以直接申請行政復議,不必先過“清稅”這道門檻。
取消復議前清稅,維權門檻明顯降低
現行稅收征管法對納稅爭議設置了“先清稅、后復議,先復議、后訴訟”的雙重前置規則。部分中小企業和自然人納稅人即便對征稅決定有異議,也可能因為暫時無力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難以及時啟動救濟程序。
此次修法取消復議前清稅條件,著力打通制度堵點,有效降低納稅人權利救濟渠道。從實踐看,近年來全國稅務機關審結的行政復議案件中,經復議直接糾錯、調解或和解的案件約佔半數,維持復議決定后提起訴訟的案件也較少,大多數納稅爭議在復議階段就得到實質性化解。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取消清稅前置就是要讓更多爭議在這一階段得到解決,既保障納稅人權利,也減輕后續訴訟壓力。
納稅爭議起訴時限放寬,權益保障更加充分
此次修法在取消復議前清稅的同時,保留了訴訟前清稅的要求,即納稅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需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才能起訴。
“這是從我國國情出發作出的制度安排。”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教授白彥鋒表示,我國涉稅經營主體數量龐大,如果取消訴訟前清稅,大量納稅爭議可能直接涌入法院,基層司法資源將面臨巨大壓力。同時,納稅爭議訴訟案件歷時較長,若未清稅即進入訴訟,也可能影響大額稅款及時入庫。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修法對納稅爭議起訴期限作出適當延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一般規定,當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應當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而此次稅收征管法修訂,結合納稅爭議特點,將起訴期限調整至60日,是一般期限的四倍。
“納稅爭議起訴工作一般最怕時間不夠。”白彥鋒解釋,納稅爭議往往涉及復雜的稅款計算和資金安排,原有15日期限相對偏緊,延長至60日可為納稅人預留更充分的准備時間,充分彰顯對納稅人程序權利的保障。
完善復議規則,配套保障同步加強
取消復議前清稅,解決的是“進得來”的問題,而能不能審得快、查得透、化解得掉,則取決於規則本身的配套升級。記者了解到,為更好發揮行政復議化解納稅爭議的主渠道作用,稅務部門正在同步修訂《稅務行政復議規則》。
據悉,《稅務行政復議規則》進一步拓寬復議受案范圍、完善復議參加人和管轄規則、增設簡易審理程序、推行線上審理、強化全面審查、擴大和解與調解的適用,努力讓納稅爭議在復議環節得到更高效、更公正的解決。
從“清稅方可復議”到“復議直接受理”,表面是程序規則的優化,實質體現強化納稅人合法權益保障的立法取向。“這是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的舉措。”白彥鋒對此評價道。相信此次修法將有力推動構建更加公平、規范、可持續的現代稅收征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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