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理财首页|保险首页|网站地图
编者按: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
”目前城镇职工医保的报销比例较高,而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参保人的保障比例则相对较低,《指导意见》并未提及城镇职工的保障,而是明确提出针对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参保人的保障。《指导意见》指出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对两大医保体系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正式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也就意味着大病医保已经有望从最初的“湛江模式”、“太仓模式”扩展开来。
对于那些正在为巨额医疗费用而愁眉不展的家庭来说,即将在全国广泛推行的大病保险制度无疑是一根来得正是时候的“救命稻草”。针对这部分大病患者,《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大病保险将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六部门日前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方式,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需通过政府招标选定。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一个家庭强制性医疗支出,大于或者超过家庭一般消费的40%,就被认为出现了医疗灾难性支出。有消息显示,广东拟定的“大病医保”方案与“湛江模式”、“番禺模式”或存在很大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