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发禁令严控营改增前税收非正常增长
人民网北京4月19日电(记者 杨迪)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切实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针对目前部分地方出现营业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等收入非正常增长的情况提出严肃要求。
据了解,近日一些国际酒店集团营改增为借口,纷纷抬高房价,其提高的酒店服务费中既包含了增值税,还保留了理应取消掉的营业税。企业通过这一做法将增值税负全都转嫁给消费者,而不用缴纳的5%营业税则转为企业利润收进腰包。同时,一些地方还出现了以清理企业欠缴营业税为名,用不正当手段增加收入等问题。
通知指出,部分地方出现营业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等收入非正常增长的情况既有经济企稳、房地产业回升等原因,也有搞运动式回溯性清税,甚至弄虚作假收过头税等因素。如果放任营业税等收入非正常增长,势必影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和落实好对企业结构性减税,不利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最终危及整体经济未来发展。
通知明确了六项税收征管过程中禁止的行为。包括严禁跨月、跨季度征收或调整预征缴办法提前征收;严禁改征增值税收入进项税抵扣部分该抵不让抵,对企业该退税的不退或缓退;严禁运动式清理欠税、补税,属正常办理程序除外;严禁5月1日前要求纳税人先缴或多缴,5月1日后办退或少缴;严禁采取人为手段不开增值税发票,或增加开票手续;严禁与企业串通调账等。
同时,5月1日后,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由原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相关欠税的追缴工作,管户移交后的主管国税机关应积极配合做好清欠工作。
此外,对增幅明显异常的地区,在核算2016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配时,对超出合理增幅部分予以扣回,先扣减增值税基数返还,不够的还要扣减转移支付。对收过头税、搞回溯性清税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财税部门要认真组织自查自纠,核实有无擅自改变纳税期限、征收过头税问题,有无以清理企业欠缴营业税为名,用不正当手段增加收入问题。对发现的不应在2016年1-4月征收的收入,包括擅自改变纳税期限征收的过头税、借清理企业欠税之名虚增的收入,必须立即退付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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