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财评:土地使用权“续期”焦虑 宜解不宜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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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续期?近日,温州市多套土地使用权到期的住房,再次引发了社会对住宅用地70年使用权“大限”的广泛关注。细化《物权法》中“自动续期”的路线图,尽快化解而不是拖延续期问题引发的焦虑,已经摆在有关部门和立法机构面前。
在温州“续期”事件中,讨论最多的莫过于《物权法》中对于土地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的解释。实际上,土地限期使用连带而来的房屋产权期限,一直百姓关注的焦点。尤其在眼下房价高企的情况下,房屋是很多百姓最大的财富,一些家庭甚至拿出所有积蓄买房,从这一角度,如何续期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这也是公众对“使用期限”问题穷追不舍的重要原因。
改革开放初期,许多改革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也是如此。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曾经长期实行政府划拨,不允许转让流动,极大地制约了改革开放与城市发展的进程。1987年,深圳敲响了从无偿划拨到有偿使用的“第一槌”。1990年,国务院出台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拉开了全国改革序幕,规定住宅用地使用上限70年。其时,包括温州在内的一些地方为了推进工作,又在70年上限的基础上,对土地进行了分档、分价格出让。此次温州面临续期的,正是当年划分为20年限期档的土地。
这是温州此次续期事件的历史背景,在改革初期,当时的法规并没有过多涉及“到期后怎么办”的问题。在相关经验、法规不完善的环境中,温州等地的探索也是根据当时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土地使用情况而进行的。除了此前已经披露的深圳、重庆、青岛等城市的类似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对于70年的产权房来说,也终将面临同样的问题。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被看作是这一领域最为重要的立法,明确了私人对其合法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标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对于 “自动续期”是否有偿、缴纳标准等问题,《物权法》并未给出详细规定,也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解释。
土地续期实际操作中的“路线图”缺失,带来了大量的政策解读空间,也引发了不同的理解与疑虑,一些人甚至担忧,使用期满后会有“业主变房客”的尴尬。
回应群众关切,化解群众焦虑,并妥善处理房地产问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造成的社会公平问题,宜早不宜迟。当前,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已经走过了三十年的历程,对中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功勋卓著,但对一些遗留的任务,也需要在后续改革中尽快弥补与完善。当务之急,就是应尽快在法律层面出台相关的顶层设计,使各地陆续到来的续期问题,在解决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其中的要义,一方面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市场上的一些疑虑也反映出公众对用法治手段保障民生权利的新期待,如何正视并尽快给予回应与解决,是优化政府服务、保障政府公信力的必须之举;另一方面,改革无止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改革是我国改革历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成果来之不易,后续改革的不断完善也是对改革成果维护与提升的有力手段。
解决好这个问题,考验着有关方面的智慧和勇气。期望相关部门和立法机构着眼公民合法权益,出台兼顾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解决方案,早日化解群众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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