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相关税收计税依据明确
契税成交价不含增值税
2016年04月27日04:28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4月26日电 (记者吴秋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通知,营改增后,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此外,对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 人民日报 》( 2016年04月27日 20 版)
(责编: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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