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革7月1日起实施 河北试点开征水资源税
人民网北京5月11日电(记者 杨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我国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并先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此次改革逐步将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纳入征税范围。先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选择其他省份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
通知同时指出,考虑到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在各地区的市场开发利用情况不尽相同,对其全面开征资源税条件尚不成熟,此次改革不在全国范围统一规定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征税。各级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征收资源税的具体方案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针对在河北省率先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释称,我国水资源严重短缺,用水浪费现象突出,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损害严重,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河北省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7,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均占全国1/3,是超采最为严重的地区,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和地裂等问题,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力度。2014年以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在河北省开展了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采取了调整种植结构、加强水利建设、推进农业综合水价改革等多项措施。在河北省先行试点开征水资源税,可以有效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并与其他政策措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推动形成节约保护水资源的社会环境。
据了解,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对一般性取用水按实际取用水量计征,设置最低税额标准,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具体取用水分类及适用税额标准由河北省政府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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