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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邓州:开发商称花百万“买路钱”, 镇政府涉嫌非法卖地

杨宏生
2016年05月11日13:45 | 来源: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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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河南省邓州市穰东镇政府为开发商提供的100万元“买路钱”票据)

  日前,邓州市万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盛公司)负责人向《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反映,早在2014年8月,万盛公司通过竞拍取得一宗土地,之后准备项目开发时,被迫向河南省邓州市穰东镇政府缴纳了100万元“买路钱”。现如今,通过合法竞拍的土地不但无法正常开发使用,使其公司走上依法维权之路。此外,还被迫与穰东镇政府展开了一场“马拉松式”的讨债。

  竞拍地块周边都是耕地,开发商称花百万“买路钱”

  2014年8月19日,万盛公司通过邓州市政府的招拍挂程序,公开竞买了位于邓州市穰东镇南邓路口与民族路交叉口西北部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成功后,该公司于同年8月29日与邓州市国土资源局就该宗土地签订了出让合同。土地用途为“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随后,邓州市国土局为其依法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切看似按部就班,顺理成章的在依法进行。

  “按照合同约定,土地应该达到‘三通一平’净地标准后交付我们公司使用。但是,就在我们准备开发的时候,发现不但竞拍地块还被老百姓耕种,没被征收外,该地块的四周还都是耕地,根本没有出路。也就是说,政府在一片耕地里挖了个坑,让开发商往里跳。时任穰东镇党委书记刘连波说,你们可以再拿100万元,政府就把相邻的十几亩土地一块儿卖给你们当出路。”万盛公司负责人对《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说。

  万盛公司负责人向记者展示了一份“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该票据开票日期为2015年8月17日,“付款单位”一栏填写的是“邓州市万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款项目”为“土地款”,“收款单位”盖章为“邓州市财政局穰东会计结算中心业务专用章”,金额是100万元。

  “当年,穰东镇政府并没有跟我公司签署任何有关土地使用权的书面协议,只有时任穰东镇党委书记刘连波的口头承诺,只要我公司向镇里缴纳100万元,就可以占地修路了。为了尽快启动项目,我公司就往镇政府指定账户汇了100万元。”万盛公司负责人称,上述票据是由穰东镇政府在其公司缴纳了100万元几天后提供的。

  万盛公司负责人说,作为房地产开发商,万盛公司深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重要性,在公司派人调查后发现,这块地的土地性质竟然还是耕地,并不是建设用地。公司股东们被吓出了一身冷汗,这可是违法行为。就立即派人多次向穰东镇政府讨要这100万元,但穰东镇政府却不断推诿扯皮,后来干脆说100万元已经补偿给被占地的村民了,但却提供不了村民领取补偿款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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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2016年4月25日当地村民正在涉案土地上翻整,准备耕种)

  通过合法竞拍的土地,由于当地政府给村民补偿不到位等原因,至今也未从当地村民手里征收过来交付给万盛公司使用,致使有关开发项目被搁浅。

  无奈之下,万盛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将邓州市国土局和邓州市人民政府以未按约定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由,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6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由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异地审理后,判决被告邓州市国土局和邓州市人民政府同原告万盛公司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同时判决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万盛公司竞拍土地的定金及本金。邓州市国土局和邓州市人民政府不服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针对万盛公司负责人有关100万元“买路钱”的说法,穰东镇政府又该如何回应?《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多次联系穰东镇政府镇长王萌,其电话均未应答。再给其手机号发信息,亦未获回复。

  时任穰东镇党委书记刘连波告诉记者:“这个事情确实是我协调的,镇里给万盛公司的地不需要通过招拍挂,是‘毛地’,主要涉及穰南村和翟庄村的地,具体亩数记不清了,100万元用于给村民补偿,都已经通过银行打到村民的惠民卡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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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左侧果树方向属于竞拍土地,右侧为镇政府卖给公司的地,拍摄时间2016年4月25日)

  镇政府涉嫌非法卖地,可否追究刑事责任?

  据媒体公开报道,近年来,一些地方受经济利益驱使而非法卖地、违规占地的情况屡见不鲜,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已经审判了有关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案件。这些非法卖地、倒卖土地的行为,不仅扰乱了人们的生产生活秩序,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也影响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和招商引资环境,背离了中央有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念。

  邓州市穰东镇政府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其是否有权向万盛公司出让土地呢?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吴子君认为,根据这一规定,乡(镇)政府无权出让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8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根据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自2010年5月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上述有关法律和规定,邓州市穰东镇政府私自收取100万元“土地款”,显然是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予以立案追诉,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将继续关注此事。

(责编:王子侯、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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