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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高通”商标纠纷案开庭 中国民企如何应对国际巨头?

程子彦
2016年05月31日07:53 | 来源:人民网-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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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程子彦 | 上海报道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6年第21期)

  5月17日,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状告QUALCOMM Incorporated(美国卡尔康公司)等三被告商标权纠纷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请求法院判美国卡尔康公司停止侵犯其中国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全部行为,包括停止将“高通”用作其产品和服务商标的全部行为、停止将“高通”用作其和其关联公司翻译的企业名称的字号、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亿元等。

  案件双方,一家是中国的民营企业,另一家是美国的跨国公司,两家企业是如何产生纠葛的?(编者注:为方便阅读,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高通”,美国卡尔康公司下称“美国高通”。)

  品牌混淆

  让中国高通被迫“傍大款”?

  “在业务交流过程中,我们经常被误认为美国高通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我们说我们不是,对方说那你们是在傍别人的品牌。” 中国高通董事长程儒萍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美国高通侵权给中国高通造成了极大的困惑,品牌混淆让中国高通市场遭到覆盖,所有的投入几乎都给对手做了嫁衣。”

  程儒萍觉得很委屈:“就连我们明明是在维权,但有些人会认为,明明美国高通很出名,你们现在是不是搏出位。但其实中国的民营企业非常不容易,我们投入几千万到半导体芯片中,在产品开拓市场中,我们还得经常被迫接受我们是在傍大款。”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高通主要专注于智能物联网的研发与生产,一家成立于1992年的民营高科技企业,原名称为“上海高通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更名为“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自1992年起,上海高通公司先后使用、申请、注册了一系列“高通”商标,业务涵盖通信、集成电路、计算机硬件及服务。

  中国高通认为,美国高通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在商标申请未获批准情况下,就使用“高通”商标开展经营活动,对已拥有相关商标的中国高通造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了解,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是中国高通的第一个诉讼请求。同时,中国高通还要求被告方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在《人民日报》刊登道歉信息,并更改公司名称。

  美国高通曾先后开价5万、200万购买中国高通,遭拒后再出“撤三”狠招

  1998年,美国高通进入中国。 2001年美国高通在北京注册了“高通无线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及“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2002年8月,中国高通向美国高通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将“高通”作为字号并作为其产品及服务的商标的行为,理由是美国高通自2001年起即在其官网、官方微博上大量突出使用“高通”与其处理器及芯片产品相关联,大范围应用于手机芯片的推广和销售。

  中国高通首次向QUALCOMM公司发出律师函后,程儒萍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美国高通表示愿意出价5万元人民币,购买“高通”商标,被中国高通拒绝。

  事情看起来似乎很简单,可是为什么“高通”之争时间跨度如此之久?

  根据中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个人和单位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随着在中国业务的展开,美国高通也意识到商标产权问题的战略性,一方面积极注册与完善,另一方面针对中国高通注册商标向国家商标局和商评委提出了“撤三”申请。

  2010年1月,美国高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就第776695号商标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2011年9月,美国高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就第662482号商标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2013年,美国高通大范围就中国高通公司享有的商标权提出“撤三申请”。

  同时,根据中国高通的说法,2011年、2012年美国高通曾试图以200万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中国高通使用长达20年的“高通”商标,但依然遭到中国高通拒绝。

  在美国高通的撤三申请下,中国高通多个商标被商标局和商评委撤销。

  2014年6月,中国高通一纸诉状将美国高通告上法庭,理由是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郭国中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美国高通采用了边谈边诉边和的策略,进一步拖延时间,即在接到中国高通维权诉求后提出购买中国高通商标的意愿,同时又对中国高通采取高压姿态,从而使得中国高通在漫长等待后才确定了维权策略。”

  为何两年后才开庭?

  中国高通质疑“专家意见书”

  2014年中国高通已经将美国高通告上法庭,为什么要时隔两年才开庭?程儒萍认为,美国高通对中国高通“撤三”,一份“专家意见书”起到了关键作用,此“意见书”也成了本案的焦点。

  根据中国高通提供的这份专家意见书复印件显示,文件全称为《“GOTOP高通”商标撤销复审案专家论证会意见书》,文中提到受美国卡尔康公司委托,召开地址在北京友谊宾馆,时间在2015年1月,涉案商标为第9类662482号中国高通商标。意见书结论: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汉卡与字库芯片、汉卡与软件不是同一种商品……不属于商标法意义的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撤销。落款为7位专家的集体签字,署名专家身份大多为高级退休公务员、高级专家与国企技术高管。

  2016年1月6日,中国高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关于《“高通GOTOP”商标撤销复审案专家论证会意见书》提起行政诉讼。

  围绕这份专家意见书,中国高通委托刘春雷律师提出质疑意见,“专家意见书首先是法律适用的问题,本案适用法律应该为《商标法(2013)》,比《商标法(2001)》更加人性化,只要有正当理由,即便连续三年不使用,也不能撤销;第二,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商标通用标准《尼斯协定》,应该根据功能与用途划分商品类别,汉卡与字库芯片只是形式不同,功能上相同,都是西文汉化的工具,如同大哥大与智能手机,都属于通信设备;第三,种种迹象表明,意见书有先签字后打印之嫌,签字专家是否存在功利性主动介入,身为国家公务员与高级专家,行为是否妥当?”

  同时,程儒萍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她向法院提过三四次关于《“GOTOP高通”商标撤销复审案专家论证会意见书》的鉴定,但是始终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对于中国高通方面的说法,《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通过电子邮件采访了美国高通相关负责人,但截至发稿,未获得回应。

  有知识产权法律专家表示,意见书专家签字真伪与否或许影响本案的走向。

p68 2014 年6 月5 日上午,中国高通在上海召开商标知识产权维权新闻发布会。

  2014年6月5日上午,中国高通在上海召开商标知识产权维权新闻发布会。

  中国民企如何应对国际巨头

  郭国中律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美国高通进入中国18年后,中国法院才正式开庭审理其与中国高通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时间跨度如此之久实属罕见,最主要的原因是美国高通作为一家大型跨国公司,具有非常庞大的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作为通信行业金字塔塔尖的企业,美国高通在移动芯片领域拥有绝对技术优势,有“全球芯片之王”称号。此外,美国高通同时是世界上最知名的以专利授权为主要利润来源的科技公司,被誉为知识经济时代的象征。据了解,美国高通拥有世界上各主流2G、3G、4G制式标准的核心专利,手机生产企业都需要向其缴纳专利费。

  据郭国中介绍,“在美国高通,律师比工程师还多。为了在全球收取稳定的专利费,美国高通储备着一支庞大的律师军团,有人形容说,美国高通每天发往全球的律师函多到数不清,众多企业成为它的诉讼对象。”

  当然,美国高通在全球扩张中也是被告席上的常客,例如诺基亚等六大国际公司,曾与其打专利侵权官司;再比如去年2月,美国高通被中国国家发改委以触犯反垄断法之由开出了60.88亿元的天价罚单。

  而《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致电此次案件美国高通的代理律师李中圣了解案情时,对方表示未经当事人同意不会对媒体发表意见。但美国高通对本案始终未公开置评。《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对其相关负责人的采访邮件截至发稿也未获得回应。

  上海交大策略与危机管理研究所执行所长苏建诚教授认为:“平心而论,这起商标纠纷,是双方不期而遇,并非蓄谋已久。倘若中国高通提供的证据被法院采信,胜诉的可能性会增大。反之,如果案件走向对中国高通不利,要有一个开放的心态,学会尊重对手,并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若美国高通败诉,则面临三个选择,一是在中国市场停止使用高通商标,二是退出中国市场,三是购买转让商标。当然第三种可能性最大。 ”

  郭国中表示:“在中国目前鼓励创新创业环境下,上海高通诉美国高通商标侵权案,具有划时代意义,表明中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已从被动防御转变为战略进攻,同时,中国民营企业面对国际巨头企业,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布局情况下,也一样可将知识产权作为维权的重要武器。 ”

  对于此案,《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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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21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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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子侯、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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