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出租自建老房按5%征税
2016年06月22日07:28 | 来源:京华时报
小字号
原标题:房企出租自建老房按5%征税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文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那么营改增后此类房屋出租如何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1日对外发布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两部门还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两部门在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中还明确了有关再保险和非学历教育等“补丁”政策,并指出这些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再保险服务方面,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
(责编:毕磊、沈光倩)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推荐阅读
相关新闻
- 评论
- 关注